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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发表有关在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下新增计算期间的谘询总结及就金融服务提供者名单的年度更新展开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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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四月一日)就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下新增计算期间,发表联合谘询总结。就新增八个计算期间对《结算规则》(注一)的相应建议立法修订将提交予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视乎立法程序的进度,有关修订预期在二○二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今天刊发的文件亦载有金管局与证监会就场外衍生工具结算制度下(注二)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名单(注三)的年度更新发表的联合谘询文件,当中建议在该名单内加入多一家机构。
   
  我们欢迎相关人士在二○二二年五月十四日或之前向金管局或证监会提交有关建议修订金融服务提供者名单的意见。
   
  联合谘询总结及谘询文件可于金管局证监会的网站下载。
 
注一: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结算及备存纪录责任和中央对手方的指定)规则》。

注二:现行结算制度涵盖至少其中一方为订明人士(即认可机构、核准货币经纪或持牌法团)的主要交易商之间的交易。达到订明结算门槛的订明人士与另一名并非订明人士的主要交易商之间以四大工业国货币(即美元、欧元、英镑及日圆)和港元计价的标准化掉期息率交易,亦必须进行中央结算。为此,我们引入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以识别那些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主要交易商。

注三:金融服务提供者名单内载列的实体须符合以下两项准则——
(a)属于出现在金融稳定理事会刊发的全球具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曾向场外衍生工具监事组织(OTC Derivatives Supervisors Group)承诺会与中央对手方、基础建设提供者及全球监事合作,藉以继续对全球场外衍生工具市场作出结构性方面的改善的交易商集团名单上的集团;及
(b)是在美国、欧洲、日本及香港为掉期息率提供结算服务的最大规模中央对手方的结算成员。
 
2022年4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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