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三题:强积金投资于指明内地当局的债券
*********************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俊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计划修改目前适用于规管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投资的法例,将中央政府及内地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指明内地当局)纳入为「获豁免当局」,以便利强积金投资于该等当局所发行的债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每一指明内地当局所发行的个别债券数目;该等债券涉及的最短和最长年期及收益率范围为何;

(二)鉴于在目前规限下,强积金对指明内地当局发行债券的投资,只占强积金总资产值的0.27%,政府有否预计修改有关法例后的第一年,投资于指明内地当局所发行债券的百分比会增加多少;及

(三)鉴于政府建议,在指明内地当局获纳入为获豁免当局后,每个强积金基金可把最多三成的资金投资于指明内地当局同一次发行的债券,并可选择把所有资金投资于其至少六次不同发行的债券,有关建议上限的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现就黄议员提问中的各个部分回覆如下:

(一) 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即中国债托管清算机构)的数据,有关过去三年中央政府(包括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发行债券的资料,现表列于下:
 
债券 发行机构
中央政府* 政策性银行
发行量
(单位: 人民币亿元)
2019年 40,091.00 36,602.10
2020年 70,173.25 49,028.50
2021年 66,758.06 50,344.10
发行年期 3个月- 50年 6个月- 20年
到期收益率 2.0006% - 3.4350% 2.2189% - 3.4469%
*包括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截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投资于债券占强积金总资产值19.5%,而投资于中央政府和三家政策性银行及内地商业机构所发行的债券分别占强积金总资产值的0.28%及2.24%。

  随着内地债券市场成爲全球第二大及亚洲第一大市场,强积金业界对投资于更多元化和回报稳健的投资选择,尤其是中央政府及内地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需求日益增加。就此,经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检讨后,政府计划于今年年中向立法会提出修改《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 485A 章)(规例),把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及内地三家政策性银行纳入为规例下的「获豁免当局」,以便利强积金投资于其债券。根据现时规例所定下的投资规则,每个强积金基金可把最多三成的资金投资于「获豁免当局」同一次发行的债券,并可选择把所有资金投资于同一「获豁免当局」至少六次不同发行的债券,以分散风险。至于投资于新增内地机构发行的债券数量,将视乎个别强积金基金的投资政策及市场情况而定,我们没有有关预测数字。

(三)规管强积金投资的法例及相关指引所订立的投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平衡强积金的投资风险,以保障强积金计划成员的利益。现时强积金基金投资于任何一个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及其他准许投资项目的总额,不得超逾单个强积金基金的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如上述,根据现行的规则,强积金基金投资于「获豁免当局」发行的债券,则可把最多三成的资金投资于「获豁免当局」同一次发行的债券,并可选择把所有资金投资于同一「获豁免当局」至少六次不同发行的债券。现时「获豁免当局」包括特区政府、外汇基金及得到最高可得的信贷评级的任何政府、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或储备银行,或多边国际机构。这些机构所发行债券的违约风险相对而言非常低,因此对其投资的上限较高。
 
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