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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外籍家庭佣工跳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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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熙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持续,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来港人数锐减,导致供不应求,并衍生不少外佣提早终止雇佣合约转换雇主(俗称「跳工」)的个案。虽然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表示一直有严格审批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以打击跳工,惟据报情况未见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入境处分别接获、批准及拒绝了多少宗由提早终止合约的外佣作出以访客身份延长留港期限的申请;
 
(二) 过去五年,每年入境处接获多少宗涉及中介公司教唆外佣甚至提供诱因鼓励外佣跳工的投诉,以及就该等投诉采取了什么跟进行动;及
 
(三) 就第(二)项提及的投诉中查明属实的个案,入境处有否将有关的外佣和中介公司列入专项的黑名单;若有,过去五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名外佣及多少间中介公司被列入该黑名单,以及他们受到什么惩罚?
 
答覆:
 
主席: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直积极打击外藉家庭佣工(外佣)「跳工」的情况,并于二○一三年六月成立特别职务队。在审核签证申请时,入境处会将怀疑个案转交特别职务队作出调查。个案主任会整体地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外佣的行为操守、外佣及前雇主的纪录、提早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并会按个案的个别情况在有需要时主动联络前雇主及申请人以了解双方提早终止合约的原因。就涉嫌「跳工」的外佣而言,入境处会果断拒绝有关申请,并要求外佣离开香港。入境处亦会保留有关申请纪录,作为日后再次审核其工作签证或延期逗留申请的考虑因素之一。
 
  另一方面,根据聘用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第12条,雇主及外佣须于合约终止日期的七天内各自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出书面通知,亦须将对方作出关于终止合约的书面确认的副本递交入境处处长。他们可选择填写入境处的「终止外籍家庭佣工雇佣合约通知书」(表格ID407E),该表格设有栏目给雇主及外佣填写终止合约的原因。入境处会保留有关纪录,作为日后审理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的其中一项考虑因素。
 
  入境处特别职务队不时检讨并调整其工作策略,并适时加大力度,主动审查可疑个案,例如加强抽查所有涉及提早终止合约的申请个案。在二○二一年,因怀疑「跳工」被转介至特别职务队跟进的申请有5 844宗,而被拒絶的申请则有2 833宗,数目接近二○二○年被拒申请总数的九倍。过去五年,因涉嫌「跳工」而被转介至特别职务队调查的外佣签证申请个案以及相关申请被拒绝的数字表列如下:
 
年度 转介个案数目 申请被拒绝数目
二○一七 1 063 367
二○一八 1 184 165
二○一九 1 709 267
二○二○ 1 776 319
二○二一 5 844 2 833
 
  就梁熙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入境处及劳工处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根据政府现行的外佣政策,外佣须于完成雇佣合约后离开香港,或于终止雇佣合约后两星期内离开香港,两者以较早日期为准。除因入境处视为合理的特殊情况外(包括原来的雇主因外调、移民、逝世或经济原因以致不能继续履行合约,或有证据显示该外佣曾遭受苛待或剥削),外佣在两年合约期内提出在港转换雇主的申请,通常都不会获得批准。外佣如欲受雇于新雇主,须离开香港及向入境处重新申请工作签证。
 
  政府曾于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容许外佣申请在港以访客身分延长不超过一个月的逗留期限。有关措施旨在减低外佣跨境期间受2019冠状病毒病感染的风险。对有需要聘请外佣的本地雇主来说,此措施也有助满足他们的需求。为防止个别外佣滥用这项便利措施而频繁转换雇主,政府已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停止此项便利措施。
 
  过去五年,外佣在合约届满或提早终止(注一)后以访客身份延长在港逗留期限的申请的相关数字表列如下:
 
年度 二○一七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二○二一
接获申请数目 7 577 6 770 5 945 29 811 10 590
获批
申请数目
(注二)
(注三)
6 535 5 716 5 182 28 520 5 685
拒绝申请数目
(注二)
(注三)
610 673 612 689 4 535
 
注一: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要求的统计数字。
注二:除政府曾因应疫情于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会考虑外佣以访客身份延长在港逗留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申请外(有关安排已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停止),外佣只会在个别情况下获准以访客身分延长在港逗留期限。有关个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佣涉及劳资或金钱纠纷而需出席有关审裁处的聆讯、或因遭受刑事威吓或虐待而需留港协助调查等。
注三:该年度所处理的申请未必全部为同一年度接获的申请。
 
(二)及(三)劳工处负责执行《雇佣条例》(第57章)第XII部、《职业介绍所规例》(第57A章)及《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实务守则》),以监管本港职业介绍所,并以发牌、巡查、调查投诉及检控等方法,保障使用本港职业介绍所服务的求职者及雇主的利益。
 
  根据《实务守则》,职业介绍所为雇主及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时,必须诚实和尽责,并有责任确保向雇主推荐的应征者能符合雇主的要求。一般而言,雇主期望职业介绍所推荐的外佣能够完成为期两年的标准雇佣合约。
 
  一般而言,入境处在收到有关职业介绍所的投诉或查询后会将个案转介劳工处跟进。过往五年(即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劳工处接获涉及职业介绍所教唆外佣「跳工」的投诉个案分别有15宗、九宗、17宗、29宗及177宗。劳工处已就每宗接获的投诉展开调查,派员到相关职业介绍所巡查,提醒他们不应鼓励外佣「跳工」。
 
  在打击涉嫌教唆外佣「跳工」的职业介绍所方面,劳工处已加强各项打击措施,包括多次向所有外佣职业介绍所发信,提醒他们不应透过营商手法鼓励或教唆外佣「跳工」;仔细监察外佣职业介绍所的营商手法,并巡查向外佣求职者(特别是提早终止合约的外佣)及其介绍人提供现金奬赏的职业介绍所,以及制定有关外佣「跳工」个案的巡查及调查指引,以便更针对性地查察及搜集涉及职业介绍所教唆外佣「跳工」的证据。
 
  入境处亦会对涉嫌「跳工」的外佣申请个案作出详细的分析。针对那些涉嫌鼓励或教唆外佣「跳工」或违反《入境条例》(第115章)的人士或职业介绍所,入境处与劳工处会采取联合行动,巡查有关职业介绍所,并提醒他们不应透过不良营商手法鼓励或教唆外佣「跳工」。
 
  如发现职业介绍所没有遵从《实务守则》,劳工处可撤销、拒绝发出或续发其牌照,或发出警告以敦促其纠正。由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劳工处撤销或拒绝发出/续发职业介绍所牌照的个案分别有六宗、11宗、13宗、七宗及七宗,理由包括持牌人因滥收求职者佣金或无牌经营而被定罪,以及持牌人没有遵从《实务守则》等。
 
2022年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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