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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专员对三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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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一月十四日)宣布已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584章)(《支付条例》)完成对三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三三金融)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金融管理专员对三三金融违反《支付条例》第8Q条,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条下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的最低准则,处以谴责及875,000元罚款。
   
  是次纪律处分行动(注一)是根据金管局的现场审查及进一步调查的结果而作出。调查发现三三金融在二○一六年十一月至二○一九年六月期间未有制定健全及适当的管控制度,以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指引》)的有关段落(注二)。
   
  是次违规涉及三三金融的管控制度在以下两个范畴的缺失:
 
  1. 进行交易监察以持续监察业务关系;以及
  2. 实施有效的姓名/名称筛查机制。
 
  在决定上述的纪律处分行动时,金融管理专员已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及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调查结果的严重性;
  2. 需要向三三金融及业界传递明确的阻吓信息,以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应对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方面的重要性;
  3. 三三金融在得悉金管局所指出的缺失后已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加强其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管控制度。就此,三三金融将向金管局提交由外聘审计师编制的报告,以核实其补救及优化措施的完备及有效性;以及
  4. 三三金融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并以合作态度解决金管局的关注事项。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朱立翘表示:「就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来说,大部分的储值支付工具的业务都属较低风险,但随着业务规模和范畴的发展,或会出现较高风险的情况,例如预付卡被卡主以外的第三方不当地用作现金存入再提现。所有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应参考这个案中有关启示,以及金管局发出的相关《指引》和通告,持续确保其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管控系统有效,以侦察、评估和管理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尤其是当其面对较高风险的情况。」
 
注一: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是根据《支付条例》第33Q条而作出的。
注二:《指引》(二○一八年十月版)第5.1段、5.10段、5.14段及6.16段,以及《指引》(二○一六年九月及二○一八年二月版)第5.1段、5.11段及6.22段。
 
2022年1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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