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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的立法建议展开公众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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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就落实《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执行判决安排》)的立法建议,展开公众谘询。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签订的《执行判决安排》,就双方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藉此减少在两地就同一争议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以及提升香港作为区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拟定《执行判决安排》时,参考了当时《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海牙判决公约》)的草稿,同时考虑了两地的实际需要及情况。就适用范围而言,《执行判决安排》比《海牙判决公约》更为广阔,前者明确涵盖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而后者则明文排除有关判决。此重要突破令香港成为首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及强制执行判决签订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安排,印证「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

  拟议立法方案旨在就强制执行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订定登记机制,以实施《执行判决安排》。该方案反映于《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和《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规则》)。

  在拟议机制下:

(1)申请登记某内地民商事判决可单方面向原讼法庭提出;

(2)如申请人向原讼法庭证明并令其信纳有《条例草案》以穷尽方式订明的任何拒绝理由,法庭可将登记作废;

(3)在若干规限下,拟议立法方案涵盖金钱(除了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外)及非金钱济助;及

(4)已登记判决可以强制执行,犹如原讼法庭原先作出的判决一样。

  拟议立法方案亦授权香港法院就香港民商事判决发出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以利便在内地认可及强制执行该等香港判决。

  谘询文件已上载至律政司网站(www.doj.gov.hk/tc/featured/consultation_paper_on_the_mainland_judgments.html)。公众人士可于二○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透过下列途径就谘询文件内的拟议《条例草案》和《规则》向律政司宪制及政策事务科政策事务组1提交意见:

电邮:rej@doj.gov.hk
传真:3918 4799
邮寄: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5楼
 
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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