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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专员对四间银行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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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1月19日)宣布已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注一)完成对四间银行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金融管理专员对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亚洲)、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国信托香港)、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及UBS AG香港分行(UBSHK)处以合共44,200,000港元的罚款,并按需要发出纠正相关违规情况的命令(注二)。金融管理专员对上述四间银行所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之详情分别载于随附的相关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金管局是在《打击洗钱条例》于二○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后就银行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规情况进行一系列现场审查后再作出跟进调查,而当时银行业界对有关条例的了解及掌握较为有限。金管局调查发现在有关期间的管控问题,主要涉及持续监察客户关系,以及就高风险情况进行严格客户尽职审查方面存在缺失。
   
  具体而言,上述四间银行没有透过恒常客户尽职审查以履行持续监察业务关系的责任;其中中国信托香港没有采取适当覆核措施,以确保其所取得有关客户的文件、数据及资料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而建行亚洲、工银亚洲及UBSHK没有及时就某些客户进行定期覆核。至于在某些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可能出现高度风险的情况,中国信托香港及工银亚洲没有就部分客户遵守以下规定:(i)采取合理措施以确立有关客户或实益拥有人的财富来源,及该业务关系所涉及的资金来源;或(ii)采取额外措施以减低所涉及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此外,上述四间银行均没有遵守要求,设立及维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击洗钱条例》有关持续客户尽职审查的责任;其中建行亚洲就须作出审查的交易警示采用的甄选准则过于局限,而UBSHK的缺失则包括在抽取到期进行定期覆核的客户风险状况方面存在系统错误。
   
  在决定上述的纪律处分行动时,金融管理专员已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项:
 
  1. 调查结果的严重性;
  2. 需要向有关银行及业界传递明确的阻吓讯息,以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应对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方面的重要性; 
  3. 有关银行就金管局所发现的缺失而采取的补救及优化措施;以及
  4. 有关银行过往并无与《打击洗钱条例》相关的纪律处分纪录,并在金管局调查及执法程序中表现合作。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朱立翘女士表示:「银行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生态系统中担任『龙门』的重要岗位,就《打击洗钱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订明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负有责任,有关做法安排亦符合国际标准。上述四宗个案是在《打击洗钱条例》生效后发现有关缺失,而当时银行业界对该条例的了解及掌握较为有限。至今香港银行业界,包括有关银行,已显着加强金融罪行相关法例合规能力,特别是在程序、管控措施及人员配置方面的改进。银行应参考这些个案例子,检视数据质素及相关交易监察系统的成效,并持续采取适当措施以减低风险。展望未来,金管局预期业界会持续进步,同时银行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工作所采取的『风险为本』方法应继续建基于其对风险变化的最新了解、运用更佳质素的数据、采用合规科技和负责任地进行创新,以及与生态系统内各持份者保持紧密合作。」

注一:于二○一八年三月一日前,香港法例第615章的简称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注二: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是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21条而作出的。《打击洗钱条例》对指明金融机构(包括认可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施加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就认可机构而言,金融管理专员是《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有关当局。
 
2021年11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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