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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维持《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的社交距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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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刊宪延续现行社交距离措施的有效期14天,直至十一月二十四日为止。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九日)表示:「全球疫情持续严峻,特区政府决心保障市民健康,同时亦为日后恢复与内地通关或跨境出行创造有利条件,因此有必要维持现行的社交距离措施。」

  「此外,为加强出现确诊个案时接触者追踪工作的效率,保障市民和员工安全,政府正研究于餐饮业务处所及合适的表列处所进一步严格推行使用『安心出行』,并会于稍后公布详情。」
 
  发言人又提到,现时本地80岁或以上长者新冠疫苗的接种率只有15%,即有85%该年龄层的长者正处于高风险状态,是相当危险的信号。复必泰和克尔来福疫苗对于预防2019冠状病毒病重症和死亡情况高度有效,能为接种人士提供有效保护,免于感染后出现并发重症甚至死亡。政府继续呼吁仍未接种疫苗的市民,特别是感染新冠病毒后死亡风险极高的长者、长期病患者及其他免疫力较弱人士,应为自己健康着想,在本港第五波疫情来临前尽早接种疫苗。

  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指示及指明,于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指明期间)生效的规定及限制详列如下(就第599F章的规定及限制见附件一):

餐饮业务

(一)在指明期间继续维持现时就餐饮业务的其他规定及限制。除酒吧或酒馆另有规定外,所有餐饮业务处所须按A类、B类、C类或D类运作模式的其中一种运作,详情见附件二。

酒吧及酒馆

(二)在指明期间继续维持现时就酒吧或酒馆的规定及限制,详情见附件二。

表列处所

(三)在指明期间维持现时就下列第599F章附表所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这些处所如采取所需特定措施,可按指明的运作模式运作(详见附件一及附件二),否则必须继续关闭:
(a)浴室;
(b)设置(或拟设置)供租用举行社交聚会的处所(一般称为派对房间);
(c)通常供人饮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娱乐、营业至深夜的场所(一般称为夜店或夜总会);
(d)卡拉OK场所;
(e)麻将天九耍乐处所;及
(f)邮轮。

(四)在指明期间维持现时就第599F章下其他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这些表列处所在符合相关规定及限制下可予开放,相关规定包括处所负责人须安排涉及处所运作的员工每14天进行一次关于2019冠状病毒病的聚合酶连锁反应核酸检测,而有关检测样本必须是由专业人员采集的鼻腔和咽喉合并拭子样本。员工亦可以完成接种新冠疫苗作为替代措施。

(五)餐饮业务负责人及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此外,身处餐饮业务处所及表列处所的人士须遵从适用于他们的相关要求,违反有关规定即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有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当中,若员工或顾客在有关措施下作出虚假声明或提供虚假资料,即属违反第599F章的规定,可处定额罚款5,000元。倘若在第599F章处所内出现违反有关羣组聚集要求的情况,将继续根据第599G章的规定处理,即参与有关羣组聚集的人士可处定额罚款5,000元。

羣组聚集

(六)除获豁免者外,于指明期间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四人以上的羣组聚集。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有遵从第599F章下相关规定或限制的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内的羣组聚集。

(七)根据第599G章,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若参加者、员工或顾客在有关措施下作出虚假声明或提供虚假资料,可被视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并可处定额罚款5,000元。

佩戴口罩要求

(八)于指明期间延续第599I章下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公众地方,除了《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界定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的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九)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2021年11月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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