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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非法贩卖濒危物种的鳗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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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保育团体于本年五月发表的报告指出,香港是极度濒危及濒危物种鳗鱼的主要食用者和环球贸易枢纽,而香港亦是欧洲、北美洲和亚洲受规管鳗鱼的主要非法贩买枢纽。该报告亦揭示,二○二○年年中从全港食肆收集的鳗鱼样本中,有接近90%属极度濒危或濒危鳗鱼物种。此外,根据本港一间大学所作研究,二○一七年十一月及二○一八年二月从两大连锁超市收集的鳗鱼样本当中,有45%属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极度濒危欧洲鳗鲡物种,而其贴上的食物标签或不正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年,每年当局检获进口香港的极度濒危及濒危物种鳗鱼的数量为何,并按(i)鳗鱼所属物种的学名及(ii)其来源国列出分项数字(以表列出);
 
(二)过去十年,每年当局检获拟从香港出口/转口的极度濒危及濒危物种鳗鱼的数量为何,并按(i)鳗鱼所属物种的学名及(ii)其出口/转口目的地国家列出分项数字(以表列出);及
 
(三)为打击受规管鳗鱼的非法贩卖,以及预防市民无意中购买了濒危鳗鱼的产品,政府会否修订《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以规定预先包装的鳗鱼产品的食物标签,必须提供有关(i)鳗鱼所属物种的学名及(ii)其生产方法(例如野生或养殖)的资料;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保护濒危物种,透过《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条例》),严格规管濒危物种贸易,以在本港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的规定。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一直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在各进出口管制站打击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
 
  鳗鱼(鳗鲡属,Anguilla spp.)有多个品种,当中只有欧洲鳗鲡(Anguilla anguilla)被列入《公约》附录II而受《条例》规管。进口源自野生的活生欧洲鳗鲡需要取得渔护署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出示由出口地有关当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至于非活生的欧洲鳗鲡则不需要渔护署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但仍须出示由出口地有关当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其他品种的鳗鱼,例如日本鳗鲡(Anguilla japonica)并没有被列入《公约》附录,因此其进出口并不受到《条例》规管。
 
  渔护署亦有从本地零售市场采集加工鳗鱼产品样本进行检验,如发现有样本含有受管制的欧洲鳗鲡会作出调查及跟进行动。同时,渔护署已向本地业界加强有关进出口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会与香港海关加强执法,共同打击濒危物种(包括欧洲鳗鲡)的非法贸易。
 
(一)由于只有欧洲鳗鲡为《条例》列明物种而需受到贸易规管,渔护署并没有其他非列明物种的检获数字。过去十年非法进口欧洲鳗鲡的检获数字如下:
 
年份 出口地 检获数量(公斤)
2011 (没有检获个案) (不适用)
2012 (没有检获个案) (不适用)
2013 (没有检获个案) (不适用)
2014 摩洛哥及荷兰 活体鳗鱼苗(含载水重量):230
制成品(净重):5
2015 (没有检获个案) (不适用)
2016 摩洛哥及西班牙 活体鳗鱼苗(含载水重量):121.7
2017 摩洛哥、西班牙及葡萄牙 活体鳗鱼苗(含载水重量):116.42
2018 葡萄牙 活体鳗鱼苗(含载水重量):206.46
2019 美国 急冻品(净重):25 260(注)
2020 (没有检获个案) (不适用)
注:这些急冻欧洲鳗鲡因没有出口地有关当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而遭检获。

(二)过去十年香港并没有检获非法出口/再出口欧洲鳗鲡的个案。
 
(三)就问题的第(三)部分,食物及卫生局表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就预先包装食物标签的规定是参考国际标准来订明,旨在让消费者掌握个别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和制造商或包装商等资料,而不会涉及所属物种的学名、野生或养殖等资料。渔护署除了会继续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外,并会加强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本地业界须遵从相关的进出口规定。例如,今年七月渔护署便在食物安全中心举行的业界谘询论坛中向业界阐述与欧洲鳗鲡贸易的有关规例。
 
2021年10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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