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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21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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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1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7、8、12、14、19、30、42、60、85、90、101、113、117、124、135及136条,以及新订条文第117A及142A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文及标题。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政府提出这些修正案,旨在回应法案委员会、相关持份者及法律顾问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此外,我们亦有需要对《条例草案》作出其他技术和文本修订。以下我会把修正案分为三大类并简介其主要内容。
 
  第一,是因应法案委员会意见而提出的修正案。
 
  首先,第一类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而提出的四项修正案。
 
  新制度下,财务汇报局(财汇局)在履行其独立规管职能时,亦同时藉有效规管而发挥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随着财汇局的职能扩大,该局日后对会计专业的发展将有更大的影响力。有见及此,我们考虑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建议在《财汇局条例》第9条有关财汇局职能的条文中,更清楚地订明财汇局在推动行业发展方面的角色。刚才有议员提到关于前海,其实就此方面,我们有些工作在进行中,希望具体来说是可以帮助业界在前海有多些发展。这方面其实与我刚才介绍第9条的精神相当一致。
 
  就财汇局未来的具体规管权力而言,该局将会成为发出执业证书及续期当局。法案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曾提出,《条例草案》应列明执业证书的首次申请及续期申请要求包括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当人选。考虑到适当人选资格对会计师及执业会计师的重要性,以及现时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在执行有关工作的实际操作情况,我们建议对拟议新订的《财汇局条例》(《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AAL(1)条作出补充,明文订明适当人选要求。
 
  在法案委员会提出上述意见后,公会检视《专业会计师条例》,认为应同时在该条例第28条关于会计师注册续期要求的条文中,亦明文订明适当人选要求。我们同意有关建议,以完善整个会计专业的注册及发出执业证书的机制。
 
  另外,法案委员会亦建议政府考虑增强财汇局在审批执业证书申请时,应该订定持续专业进修规定的权力。我们同意财汇局作为审批及签发执业证书的机构,应获赋权在有需要时,就个别申请时订定有关持续专业进修的附加规定。因此,我们对拟议新订的《财汇局条例》第20AAB及20AAG条文作出相应修订。公会则会继续负责订定会计专业的整体持续专业进修规定。
 
  第二部分是经我们考虑其他持份者意见并内部检视后提出的修正案。第二类修正案主要是考虑其他持份者意见,并经我们内部检视后提出的修订,其中包括以下两项。
 
  《条例草案》将《专业会计师条例》中有关会计师的不当行为转移至《财务汇报局条例》的拟议新订第3B条,让财汇局在新制度下进行纪律处分。有持份者提出其中一项不当行为的表述或会阻碍会计师以不同于注册的名称或称号从事会计以外的业务。由于此非政府的政策原意,我们提出修正案以厘清条文意思,清晰订明有关的专业方面的不当行为只会涵盖不以注册名称或称号提供会计执业服务的执业单位,并不适用于非执业会计师。
 
  拟议新订第3B条同时亦订明如会计师在担任属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法团的董事时,导致或容许该法团违反任何反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属犯失当行为。经我们内部检视后,由于除会计师以外,执业法团亦可获委任为属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法团的董事,应同样受规管,所以我们就有关条文提出修正案以作补充。
 
  第三大类是属于其他技术和文本的修订。我们亦对《条例草案》提出一些技术、文本或相应修订。例如纠正《条例草案》第101(4)条中对有关条文条次的提述;修订第113和117条中对其他条文的提述方式,以提升清晰度等等。
 
  我们在拟备修正案期间,已认真、全面考虑法案委员会委员、相关持份者和法律顾问的意见。法案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对所有修正案并无异议。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委员支持各项修正案。
 
2021年10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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