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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9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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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9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感谢刚才各位议员踊跃的发言和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现在就着各位议员的修正案作扼要的回应。
 
  首先是邵家辉议员有提及,政府这个条例草案不禁止另类吸烟产品作管有。考虑到实际的执法困难,以及现时传统烟草产品的规管,我们不希望一开始就制定过分严苛的规管制度,我们现时亦未把管有另类吸烟产品作自用列为违法行为。但我们会密切留意实际的情况。
 
  由于入口另类吸烟产品将会是违法的行为,这包括邮寄包裹,以及旅客由外地带进香港的货品,而销售这些产品亦是违法的行为。在拟议的严格进口的禁制下,我们亦预计新法例生效后市民会难以获得这些产品。
 
  回到我们的修正案,刚才易志明议员有提及,我想稍作回应。钟国斌议员刚才亦提及关于政府在药物方面,卫生署发出的一些证明书。其实要合法地转口药剂制品,是需要就每一宗进口和出口的项目,向卫生署的药物评审及进出口管制科申请进口证或出口证,并提交要收货国家的监管机构所发出的药品/制品注册的许可证或证明书。但现在我们说的产品──即加热烟这一类的产品──是不适用于这方面的证书的情况。
 
  政府不支持易志明议员将《条例草案》有关转口货物的豁免范围扩展至包括陆路转口,但不涉及加工的转运货品的修正案。
 
  现时条例草案参考《无烟烟草产品(禁止)规例》,禁止除过境物品、航空转运货品,以及过境人士以外的其他转运或转口的货品。因此,条例并未有订立陆路转口豁免。当考虑应否进一步豁免进口另类吸烟产品时,我们须研究有关的豁免会否影响《条例草案》希望达到高度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
 
  参考其他法例,实行有关禁运或受管制物品的转口豁免需要设立一套周全的牌照申领审批、货品追踪,以及巡查和执法的机制以监视整个供应链,包括货物登记及严谨地追踪有关产品,以确保它们适时地出入口而非流入黑市。然而,现时议员的修正案并未提及任何设立有关牌照申领审批和执法系统的要求。倘若议员的修正案获通过,我们可以预见在转口货品没有足够监督的情况下,大量非法另类吸烟产品流入香港市场的机会会大大增加,严重削弱另类吸烟产品的禁令。
 
  议员提议的转运货品豁免许可证方案现时适用于《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A章)所订明的药剂制品及药物、中药材及中成药、冷藏和冷冻肉类和家禽、配方粉、未经加工钻石及《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第296A章)所订明的食米。这些货物在现有法例下已设有完善的进出口许可证的制度,转运货品豁免许可证的方案正正是豁免其进/出口许可证,而现时《条例草案》未有设立这样的机制而贸然作出豁免,情况不能相提并论。
 
  上述的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货品为受管制物品,其进出口大多是对香港是有需要的。另一方面,我相信议员亦会认同,烟草产品绝对是一种有害而无益的产品,我们因此看不到理由为了小部分人的利益,将另类吸烟产品等同日常进出口物品,不只允许其转口,更比其他受管制物品要求低,豁免其进出口许可证的要求,
 
  在转运货物豁免许可证方案下,转运有关货物时可以免受出口及入口发牌规定所管制。登记人只需要遵守《进出口条例》(第60章)的要求,申报货物并将所有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记录在舱单内,把货物储存于指定的地点,以及保存帐簿及纪录,供执法人员检查。这方案只适合于低风险货品,并不适合用于另类吸烟产品这些有庞大非法市场需求的违禁物品。
 
  倘若议员的修正案获通过,由于这些另类吸烟产品在转运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程序都有流入黑市的机会,没有监督机制确保另类吸烟产品的移送,会为打击私烟及非法销售另类吸烟产品的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条例草案》所参考的《无烟烟草产品(禁止)规例》的进口豁免多年来行之有效,无烟烟草产品在香港几近绝迹。从香港市民的利益角度出发,我们认为议员的修正案虽然可令一部分的商人受惠,但亦制造另类吸烟产品大量流入市面的机会,影响《条例草案》希望达到高度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经权衡利弊后,我们认为不应该,亦无需要在《条例草案》下加入有关豁免,以免《条例草案》的禁令形同虚设,口岸的门禁大开。
 
  我亦想回应钟国斌议员的修正案。《条例草案》旨在杜绝另类吸烟产品在香港的流通和使用。现时《条例草案》下唯一对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相关豁免为政府化验师为执行政府化验师的职能所需要的范围内,可进口另类吸烟产品。
 
  如同易志明议员的修正案,钟国斌议员的修正案亦只需要豁免人按规定把货物储存于指定地点,以及保存帐簿及纪录,供执法人员检查。这做法显然不适合用于另类吸烟产品这些有庞大非法市场需求的违禁物品。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有关产品的设计及包装工作亦不需要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而可以利用产品模型来模拟实际情况。况且,在现今科技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下,公司已可透过互联网传送产品设计及包装工作所需的资料及数据,不一定需要依靠进口另类吸烟产品来进行相关的工作。因此,我们认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以作产品研发的需求不大,需要应用豁免的公司亦不多。进口豁免亦不一定能为香港经济带来裨益。
 
  同时,有关进口豁免会令人有机会以研发为名生产另类吸烟产品,又或者令部分人以为法例容许小量生产,以致误堕法网。同样,在缺乏获豁免商号和处所登记制度以便监管的情况下,该项豁免会令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将大大削弱禁令的有效力。
 
  有见有关豁免只会令烟草业及极少数公司受惠,经权衡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豁免的利弊后,我们认为不应该,亦无需要在《条例草案》下加入有关豁免,亦不支持有关修正案。
 
  主席,就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我的回应到此为止,希望在席议员考虑特区政府的意见,投票反对议员对《条例草案》提出的所有修正案。多谢主席。
 
2021年10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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