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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1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第二次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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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1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的第二次发言全文:

  主席,有一点我想先作澄清。第一是关于起始租金的理解。起始租金,我们在草拟法例的过程中,以至我刚才的主体发言亦说得很清楚,没有一个客观、公平、合理的安排,在当下有关做法并不可行。

  我或者简单说一个例子,大家可能会理解。有两个劏房,在同一个地址、同一幢大厦、同一个楼层、同一个单位内、同一个面积,但有窗和没有窗、外面望墙壁或是开扬、有没有独立厕所、有没有冷气及其他附加的设施,这些其实在现实当中,价钱相差很远。

  第二点要澄清的,是刚才石议员所说,他建议以一个金额当作(赔偿)资助,让劏房的住户搬走,政府没有说过不可以。

  但无论如何,主席,我们理解,石议员的修正案旨在确保市区重建的步伐不会因《条例草案》受到影响,就这点我们完全同意石议员的看法。事实上,《条例草案》并不会凌驾或影响《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的条文。换言之,拥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不少于百分之九十的不分割份数的多数份数拥有人,根据该条例向土地审裁处提出申请作出一项强制售卖该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数的命令的权利,及属某项售卖令标的之地段的购买者在该条例下享有的保障,不受影响。如地段唯一拥有人或共同拥有人有意重建该地段上的建筑物,《条例草案》并不妨碍业主与租客就租客提早退租及相关的赔偿安排进行商议。此外,我们相信任何人如有意购买某地段的份数以重建该地段,亦会考虑购买所涉及的已存在的合约及其他义务。

  《条例草案》的目标,是为居住于分间单位的租客提供合理的保障,当中很多租客均为弱势的低收入家庭及人士。《条例草案》建议的分间单位租务管制制度的主要一环,是为分间单位的租客提供合理的租住权保障,以回应分间单位的租客、关注团体及跨党派立法会议员长此以来一直殷切期盼的诉求。根据《条例草案》,分间单位首期租赁的租客,有权就该分间单位享有获授予有关规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赁,从而有总共为期四年的租住权保障。我们留意到,石议员建议的修正案,将在根本上令《条例草案》这个重要目标落空,因为分间单位的租客,在石议员修正案拟新增的附表8指明的情况下,将被剥夺获授予次期租赁的权利。

  我们亦留意到,石议员原本于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举行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上建议,分间单位的租客可因丧失获授予次期租赁的权利而获得赔偿,而我们于二○二一年九月七日及二十八日由立法会收到的石议员较早版本的修正案中,亦曾包括这点。但是,石议员已在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最新版本的修正案中移除此项建议,即分间单位的租客不可在出现修正案指明的情况下,因丧失获授予次期租赁的权利而获得任何赔偿。石议员之后在其二○二一年十月六日的信件中指出,他删除此项关于赔偿的建议,是因为政府反对该项建议。所以刚才我亦澄清,现时《条例草案》在赋予分间单位的租客合理租住权保障的同时,如地段拥有人有意重建该地段,《条例草案》并不妨碍业主与租客就租客提早退租及相关的赔偿安排进行商议。

  此外,我们留意到石议员的修正案,牵涉一连串非常复杂和备受争议的事宜,并不能够在本《条例草案》中妥善处理。我们尤其关注,由于石议员的修正案只适用于规管租赁,规管租赁的租客,相较同一地段上的建筑物内存在的非规管租赁的租客,或会因石议员的修正案而被置于一个较为不利的处境,而这点正有违《条例草案》为分间单位的租客提供有效保障的基本目标。此外,由于石议员的修正案并无制定任何保障措施,以确保有关的重建确实会如期实施,因此我们亦忧虑石议员的修正案或会造成规管的漏洞。

  正如我们早前回应石议员于二○二一年九月七日提交予法案委员会的较早版本的修正案时指出,虽然石议员的修正案涉及的课题并不适宜在本《条例草案》中处理,但我们会与有关政策局密切留意情况,并且将来如有需要的话,审视是否应推行适当的措施以促进重建。

  基于以上原因,我恳请议员反对石礼谦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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