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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下令没收一名居屋购买人近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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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五日)表示,房屋署一向致力打击申请购买资助房屋单位的虚报个案。

  一名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购买人的家庭成员,在二○一五年申请居屋时隐瞒她与购买人已离婚的事实,促使购买人成功购得一个位于荃湾尚翠苑的居屋单位。该名家庭成员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2)(a)条,被控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作出明知在要项上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被告较早前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一万五千元。

  其后,法庭根据《房屋条例》第26B条颁令购买人须缴纳一笔款项,以供房委会没收,该款项相等于居屋单位的买价(包括补价)与颁令当日的市值两者之间的差价。法庭给予时间让购买人向房委会缴付约二百二十万元的补价后,今日颁下书面命令,下令购买人缴纳近四十万元,以供房委会没收。

  发言人提醒所有居屋申请人,如因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2)条,即在申请居屋时向房委会作出明知在要项上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如居屋申请人已购买居屋单位,法庭可命令购买人缴纳一笔款项,以供房委会没收,金额相等于有关居屋单位的买价(包括补价)与市值两者之间的差额。
 
2021年10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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