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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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决议案,订立《2021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修订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条例》)第9A(1)条订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第221D章)(《规则》),当中订明法律援助署(法援署)须支付在刑事案件中获其委聘,代表法援署负责诉讼工作的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处理各级法院刑事案件的费用(即刑事法援费用)。根据《条例》第9A(1)条,《修订规则》须经立法会批准。
为确保法援署和律政司在聘请律师提供服务时的公平性,律政司会参照法援署的刑事法援费用收费表,支付获委聘代表控方出庭处理刑事案件的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即检控费用)。至于透过当值律师服务为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的被告人出任法律代表的律师,则会获支付当值律师费用。
自一九九二年开始,政府每两年一度检讨上述三项费用(即刑事法援费用、检控费用和当值律师费用),以计及参照期内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在推行检讨时,政府主要会考虑参照期内的一般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委聘大律师和律师时有否出现困难。
我们在二○二一年二月透过资料文件,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汇报最新一次的检讨结果,表示在参照期内(即二○一八年七月至二○二○年七月)丙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了2.7%。因此,我们建议把该三项费用相应上调2.7%。委员会对建议增幅并无异议。
在法援署实施经上调的刑事法援费用时,律政司会以行政方式,同步并相应调整检控费用的收费表。行政署亦会透过行政方式,调整当值律师费用。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我们会于刊宪当日实施《修订规则》。多谢主席。
完
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01分
香港时间12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