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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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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九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华峰议员、刚才发言的周(浩鼎)议员和其他法案委员会的议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这《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业界对我们建议的基金迁册制度的支持,以及在过程中提出很多意见。
 
  与我刚才动议二读的《202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类似,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建立新的基金迁册机制,让现有在外地以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的投资基金迁移注册及营运地点到香港,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
 
  众所周知,香港是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在二○二○年,刚才张议员也有提到一个数字,我们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接近35万亿港元,相当于本地生产总值的13倍,比前一年上升了百分之二十一,可见这个行业目前是金融服务业中新的发展引擎,充满很多发展机遇。
 
  刚刚财政司司长发表了《香港营商环境报告》,内容很清楚交代,不仅是金融,在方方面面我们均具有独特的优势,机遇无限。
 
  针对今次这条条例,我们正通过「三步曲」来推动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进步。第一步是引入多元化基金结构,让更多新的投资基金在香港成立。刚才周议员也有提过,具体而言目前一年以来所得的数字很令人鼓舞。第二步是为在本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在符合若干条件下提供税务宽免。第三步正正是我们现在提出的基金迁册制度,吸引已在外地成立的投资基金在香港落户。
 
  这个建议把握了因应国际金融业最新的规管趋势,离岸基金逐渐合并注册及管理地点,改以在岸形式营运的机遇,令香港成为国际一流的基金注册及营运地,并为相关专业服务创造商机。
 
  由于香港现行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尚未设有迁册机制,所以我们有必要修订法例,让现有符合资格的外地投资基金,特别是私募基金,可迁册来港,把香港发展成为首选的基金注册地。
 
  此外,我们会藉这项立法工作,修订《商业登记条例》,让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有限合伙基金注册和商业登记,以利便业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申请已有类似的安排。
 
  《条例草案》建议的新基金迁册制度,有以下重点:
 
  第一,现有在外地以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的投资基金,可在香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并须在迁册后60日内在其设立地撤销注册。刚才周议员也有提过关于60日这问题,其实条例清楚列明,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60日的期限延伸。申请须包括申请人的陈述,确认基金已征得同意在其设立地撤销注册,并且不受该地的法律及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协议禁止,以及明白如基金未能符合在其设立地撤销注册的要求,处长可从《基金登记册》剔除该基金的名称。
 
  迁册来港后,基金的持续性会获得保留,原本的基金无须解散,此前订立的合约及取得的财产因此不会受到影响。基金将享有与其他新基金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
 
  迁册基金亦须符合现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一般注册要求,包括申请须由香港律师行,或在香港获认许执业的律师,代表有关基金提交,申请人须委任一名本地投资经理执行日常的基金投资管理职能、一名本地核数师每年审核基金的财务报表,以及一名合资格人士或法团为基金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职能,并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公室。就这方面周议员刚才亦提出,具体来说专业服务如何得益?刚才我列举的方方面面,正是在金融以外,其他专业服务如何在这措施下能有新的业务增长点。具体数字上,根据业界调查数据推算,按行业发展趋势,若能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在岸私募基金中心的竞争力,估计可为私募基金业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业创造每年约2 500个新职位。这是泛指整个行业本身,而非只是因为今次条例所带来的新职位。但可以看到在这方面,给予我们有很多在专业范围以外,其他方面专业服务的机遇。
 
  此外,我们会藉这项立法工作,修订《商业登记条例》,让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有限合伙基金注册和商业登记,以利便业界。
 
  法案委员会已在八月二十四日会议上完成审议《条例草案》。我们欢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表示支持,并已就委员会提出的事项,包括有限合伙基金的监管制度、迁册基金遵从香港法律等问题作出详细解释。
 
  委员查询迁册基金的监管程度,我们致力在维持市场竞争力及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并会监察制度实施后的情况。迁册基金须符合现行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一系列监管要求,除了我刚才提及的申请须经由律师递交、委任核数师及执行打击洗钱的合资格人士或法团等要求外,基金在注册后须每年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并备存基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每名合伙人及客户的资料及每项交易的资料,必要时供执法人员查阅。如有人虚称经营有限合伙基金招揽投资者、或销毁须备存文件,即属犯罪。大部分有限合伙基金均为以私人形式发售的投资基金,发售对象为专业投资者,如基金有意作公开发售,须获证监会认可。
 
  另一方面,委员关注迁册基金之前订立的合约如有违反香港法律的条文,应该如何处理。在我们建议的迁册机制下,迁册基金之前订立的合约不会因为迁册过程而需要重新订立,合约的具体内容(包括其适用法律),虽不受迁册影响,亦非本《条例草案》旨在处理的事情,但大前提是基金需确保其运作必须遵守香港法律,基金迁册来港后会受本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约束。
 
  主席,我们认为《条例草案》有助加强香港在基金成立和管理方面的竞争优势,亦可带动对法律、会计、基金管理等专业服务的需求,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为香港整体经济带来长远利益。此外,由于私募基金和创投基金为创新及科技领域的初创企业引入大量资本,是银行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即IPO)以外的另一大企业融资渠道,本地乃至粤港澳大湾区的初创企业亦会因为有机会成为基金投资对象而受惠,有利于区内创科行业的发展。
 
  《条例草案》是继政府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及为在香港营运的合资格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免后,作为巩固香港基金枢纽「三步曲」部署中的第三步。我们有信心,在这「三步曲」完成后,香港可大大提升作为私募基金枢纽的吸引力,进而巩固香港在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的优势。
 
  《条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本会予以通过,让基金迁册制度可在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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