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三题: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的转让事宜
********************
  以下为今日(九月二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答覆:
 
问题:
 
  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单位的转让限制期届满后,有关业主在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缴付补价后可在公开市场出售其单位,亦可在未缴付补价下在居屋第二市场出售其单位。另一方面,一项于去年底公布的研究结果显示,二手居屋单位的成交价在此前七年内上升超过一倍,升幅超过私人住宅市场同期的升幅。此外,居屋第二市场成交价破纪录的个案近月屡见不鲜。关于居屋单位的转让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房委会分别接获多少宗居屋业主在购入单位后的首两年及第三至五年期内,在居屋第二市场出售单位的申请;
 
(二)房委会会否制订措施防止居屋单位成为物业投资工具,例如把业主在居屋第二市场只能以不高于买价出售其单位的规定的有效期,由两年延长至五年;及
 
(三)房委会会否规定其今后推售的居屋单位不得在公开市场出售,以明确分隔资助房屋市场及私人住宅市场,并防止居屋单位成为物业投资工具;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自一九七八年开始推出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置业需要。为促进资助出售单位的流转和丰富房屋阶梯,房委会于一九九七年推出「居屋第二市场计划」(第二市场),让资助出售单位的业主可以在未补价的情况下,将单位出售予绿表人士。为进一步回应中低收入家庭的置业诉求,房委会其后推出白表居屋第二市场计划(白居二),将第二市场的合资格买家扩展至白表人士,并于二○一七年将白居二恒常化。
 
  为防止业主透过短期炒卖资助出售单位图利,房委会在一九七八年推出居屋时,同时订立转让限制,并确立考虑转让限制年期的关键原则:一方面要防止投机行为,另一方面要避免过份削弱单位的吸引力,减低申请者的购买意欲。自一九七八年推出居屋以来,房委会一直根据上述原则,不时检讨并适时调整相关的转让限制。
 
  就郭伟强议员的质询,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房委会居屋业主如在未补价的情况下,于第二市场转售单位,须先向房委会申请可供出售证明书。过去五年(即二○一七年至二○二一年六月底),房委会共发出约12 600张可供出售证明书予居屋业主,当中属于单位首次转让日期起计首两年及第三至五年内发出的分别为0张和约240张。获发可供出售证明书的居屋业主不一定会把有关单位出售。详细资料请在座议员参阅附件。
 
(二)及(三)房委会一直密切留意物业市场的情况,不时检讨并适时调整资助出售单位的转让限制。在二○一八年底,房委会进一步收紧了新推出资助出售单位(包括居屋和绿表置居计划)的转让限制。由二○一九年起推出的资助出售单位,业主必须在首次转让日期起计十年后,才可补价于公开市场转售;至于无须补价的第二市场,业主可以于首次转让日期起计首两年内以不高于原价,或在首次转让日期起计第三年起,按其自行议定的价格,转售单位予房委会订明的买家。
 
  房委会在修订转让限制时,已经平衡了社会对收紧转让限制的诉求和让资助出售单位能在市场(特别是第二市场)流转的需要。
 
  就公开市场而言,按上述房委会的现行转让限制,业主在首次转让日期起计的第十一年起,才可补价在公开市场出售单位,这足以防止业主透过在公开市场短期炒卖单位图利。若进一步规定业主不得在公开市场出售单位,将资助房屋市场和私人住宅市场完全分割,会对资助出售单位的供应造成很大的影响。再者,资助出售单位按评定市值减去折扣后出售,业主须缴付补价以解除转让限制的安排已沿用多年,广为社会接受。若禁止业主在公开市场出售单位,是重大的政策改变,需要更多的讨论和谘询,现时社会上对有关建议并无一致的看法。
 
  第二市场方面,在过去五年,居屋第二市场转售交易共约8 000宗,当中属于单位首次转让日期起计首两年内及第三至五年内的交易,分别为0宗和133宗,只占整体成交的1.6%。由此可见,资助出售单位业主在购入单位后五年内转让单位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把业主于第二市场只能以不高于原价出售其单位的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对转售交易宗数的影响作用不大。反之,进一步收紧限制无可避免会减少未补价资助出售单位在第二市场的供应,继而推高在第二市场出售的单位价格,效果恐怕会适得其反,与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置业需要的目标背道而驰。
 
  我们明白郭议员的质询及善意,但希望大家理解,政府就资助出售单位的出售及转让安排已作充分的考虑,亦回应了社会整体的诉求。
 
  多谢主席。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