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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规管外籍家庭佣工职业介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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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容海恩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答覆:

问题:

  本人收到不少外籍家庭佣工(下称外佣)雇主及准雇主的投诉,指称有外佣职业介绍所(下称中介)以不良手法经营,例如滥收佣金、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未有按书面服务协议提供服务,以及利用近期外佣短缺教唆外佣「跳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悉有外佣中介就违法行为被定罪及判处罚款后,其负责人开设新的外佣中介并继续以相同的违法手段谋取暴利,政府有何跟进行动杜绝此情况;

(二)鉴于有不少投诉是关乎外佣中介向外佣雇主收取种类繁多的隐藏费用,以致该等雇主最终须缴付远高于服务协议列明的费用,政府会否订明外佣中介可向外佣雇主收取费用的类别和金额上限;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外佣雇主反映,外佣中介以不良手法经营的情况日益严重,政府会否检视现行规管制度是否已过时或有漏洞,并提出相应修订和加重罚则;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保安局及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 根据《雇佣条例》,所有在香港经营的职业介绍所,必须事先领有劳工处发出的牌照。《雇佣条例》亦订明在若干情况下,劳工处处长(处长)可撤销或拒绝发出或续发牌照,其中包括处长有合理理由信纳持牌人或拟作为持牌人的人士曾干犯指明的罪行,包括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违反《雇佣条例》第XII部或《职业介绍所规例》的任何条文,或没有遵从《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实务守则》)要求等情况。在二○一八年二月九日生效的《2018年雇佣(修订)条例》(《修订条例》)把滥收佣金罪行的涵盖范围,扩展至持牌人的相关人士,包括职业介绍所管理层及受雇人员;并增订处长可撤销或拒绝发出或续发牌照的新理由(注一)。

  劳工处一向按照《雇佣条例》、《职业介绍所规例》及处长所发出《实务守则》的规定,审批职业介绍所的发牌及续牌申请。处理牌照申请时,除审视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的纪录外,劳工处亦会查核职业介绍所的经办人、拟经办人及持牌人的相关人士(即管理层或受雇人员)有否任何相关违法纪录。如持牌人或其相关人士曾干犯《雇佣条例》或违反《实务守则》,劳工处会拒绝申请。

  此外,劳工处已加强巡查职业介绍所,查阅相关纪录及文件,以确定有关职业介绍所依从各项《雇佣条例》和《职业介绍所规例》的规定及《实务守则》的要求营运。若发现有可能违规的情况,劳工处职员会检取相关文件作进一步调查,以防止出现违规经营的情况。

(二)现时《雇佣条例》并无就职业介绍所收取雇主的费用订定任何规定。雇主作为消费者,可自由决定使用市场上哪一间职业介绍所的服务,并与职业介绍所议定收费款额和收费项目。劳工处一直鼓励职业介绍所采取公平及透明的手法营运,《实务守则》要求职业介绍所须与雇主订立书面服务协议,清楚列明服务条款和范围、收费详情、付款期限、职业介绍所未能完成所有服务的退款安排、另选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所需的费用等,以保障雇主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如职业介绍所未能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雇主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亦可作出民事追讨。此外,如雇主发现职业介绍所行为不当,可向劳工处作出投诉,由劳工处调查跟进。

(三)劳工处一直严厉打击职业介绍所的违法行为,若有足够证据证明职业介绍所违例,定会提出检控。二○一八年的《修订条例》除落实第(一)部所述的两项修订外,亦将滥收求职者佣金及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罪行的最高罚则,由罚款五万元提高至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将检控上述两项罪行的法定时效限制由六个月延长至12个月;以及为处长发出的《实务守则》提供法律基础(注二)。《修订条例》为劳工处打击职业介绍所的违规行为提供更坚实的基础。由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截至八月),劳工处就83宗涉及无牌经营或滥收佣金的个案考虑提出检控,当中43宗全赖《修订条例》方能进行,包括法定时效限制及把滥收佣金罪行的涵盖范围扩展至持牌人的相关人士。

  就外佣「跳工」的情况,劳工处一直与入境处保持紧密沟通。入境处会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情况,包括提早终止雇佣合约的次数及原因,以考虑外佣有否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入境处及劳工处并采取联合行动,查察怀疑鼓励或教唆外佣「跳工」的职业介绍所。此外,劳工处已加强打击涉嫌教唆外佣「跳工」的职业介绍所,包括仔细监察职业介绍所的营商手法,以及巡查向外佣求职者(特别是提早终止合约的外佣)及其介绍人提供现金奬赏的职业介绍所等。

  如发现职业介绍所没有遵从《实务守则》,劳工处处长可撤销、拒绝发出或续发其牌照,或发出警告以敦促其纠正。由二○一九年至二○二一年(截至八月),劳工处撤销或拒绝发出/续发职业介绍所牌照的个案分别有13宗、七宗及六宗,理由包括持牌人因滥收求职者佣金或无牌经营而被定罪,以及持牌人没有遵从《实务守则》等。

  劳工处一直监察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及遵从《雇佣条例》和《职业介绍所规例》的情况,并会不时检讨现行法例规管业界的成效。

注一:新理由包括:(1)持牌人或其相关人士没有遵从《实务守则》;(2)持牌人的相关人士曾违反《雇佣条例》第XII部的任何条文或根据第62 条所订立的任何规例;及(3)持牌人的有关连人士于过去五年内,曾因对儿童、青年或妇女犯了侵害人身罪,或犯了涉及身为三合会会员、欺诈、不诚实行为或勒索的罪行。

注二:根据《雇佣条例》第62A条,处长可发出《实务守则》列出经办、管理或控制职业介绍所的原则、程序、指引及标准,供职业介绍所在营运时依循。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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