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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612人道支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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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九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覆:
 
问题:
 
  二○一九年六月,有人成立「612人道支援基金」(基金),在网上众筹资金,以便向反修例运动的伤者及被捕者提供金钱等支援。截至本年七月底,基金累计收到的捐款超过2亿5,300万元。据报,基金并未按《社团条例》申请注册,亦不属该条例《附表》所载《社团条例》不适用的组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基金须否按《社团条例》申请注册或申请豁免注册;如有研究而结果为须要,有何跟进行动;
 
(二)会否制定法例,规管筹集资金以资助涉嫌违法人士的公开筹款活动;及
 
(三)鉴于基金本身并无银行户口,并一直透过另一团体「真普选联盟」的银行户口接受捐款,有否调查基金有否收取境外组织或人士的资金,以及该两个组织的活动有否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及其他法例?
 
答覆:
 
主席:
 
  首先,好多谢葛珮帆议员提出有关质询,让我们可以清楚阐述政府的立场。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坚守法治是香港一直以来赖以成功的重要基石,亦是各类商业、金融服务以及投资活动可以在市场有序发展的根据。政府因此对违法及违规的行为非常留意。若有任何人士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事,我们的监管机构与执法部门必定按既有法规适当跟进。假如有关行为涉及企图危害国家安全,或涉及任何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干犯危害国家安全,对国家及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以及市民大众的生活带来威胁,可能触犯《香港国安法》,是极其严重的罪行,政府必定认真处理。
 
  就葛议员的质询,各位议员应已留意到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已于上星期公布正就「612人道支援基金」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或其他香港相关法例展开调查。经谘询保安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社团事务处的纪录,「612人道支援基金」并没有根据《社团条例》注册为社团或获豁免注册社团。《社团条例》第5条订明,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本地社团均须于其成立或被当作成立后一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根据《社团条例》第2(2)条,《社团条例》并不适用于该条例附表所列明的人,当中包括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职工会条例》登记的职工会或职工会联会、纯粹为进行合法营业而组成并根据任何其他条例注册的公司、组织或合伙等。
 
  根据公司注册处及劳工处辖下职工会登记局的纪录,「612人道支援基金」并非《公司条例》下注册的公司,亦不是根据《职工会条例》登记的职工会或职工会联会。如上文所述,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正就「612人道支援基金」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或其他香港法例展开调查。任何人士或组织如有涉嫌违法的行为,警方会根据相关法例的要求,按个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二)及(三)政府必须强调,任何资金的筹募、转移及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例适用的规管要求。执法部门定会按实际情况,监察及留意某些资金运作,如有违反相关法例,必依法处理。
 
  关于议员关注打击洗黑钱方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业人士(例如律师、会计师、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等)必须根据该条例进行打击洗钱的措施,当中包括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等具体规定。该条例亦规定任何人在本港以业务形式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需申请牌照,以从事相关业务。如有人可能涉及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即属犯法,公司注册处会调查跟进。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和《盗窃罪条例》等法例亦就任何人士的活动目的牵涉清洗黑钱、诈骗及其他违法活动进行调查及起诉。
 
  而《香港国安法》对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香港国安法》订下的罪行订有清晰条文,以打击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另外,就众筹平台本身而言,若网上筹款活动涉及向公众作出购买证券要约及贷款等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活动,有关众筹平台可能会受到《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放债人条例》等条例的规管。
     
  因此,筹集资金活动现时会按其不同目的及性质而受到相关法例所规管。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正就「612人道支援基金」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或其他香港法例展开调查。政府不会评论个别自称基金的运作情况。我们强烈呼吁市民与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或其他香港法例的自称基金筹款活动划清界线,分清是非黑白,以免受骗或承担法律风险。
 
  多谢主席。
 
2021年9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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