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五万三千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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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以及没有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约八万二千元的裁断款项予该名雇员。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守《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雇员发放工资,以及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雇员裁断款项。」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1年8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5分
香港时间17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