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保安局局长灭罪会后会见传媒谈话全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八月二十七日)出席扑灭罪行委员会会议后,在添马政府总部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保安局局长:各位记者朋友、各位香港市民,我刚才出席了由政务司司长所主持的扑灭罪行委员会会议,会上主要听取由警务处处长就二○二一年上半年罪案数字作出的简报,另外他亦就着商业罪案和科技罪行作出一个专题报告。稍后时间,我会先讲香港整体二○二一年上半年的罪案情况,然后我会邀请扑灭罪行委员会委员林建康先生与大家汇报「商业罪案和科技罪行」的情况。
 
  二○二一年上半年香港整体罪案数字是30 871,比去年同期下跌百分之四点六,最主要原因是我们的同事在过往能花多点时间做扑灭罪行的工作,亦看到整体罪案情况有所改善。虽然这样,但我们比对于在黑暴出现前,即二○一八年上半年的情况,暂时都未回复之前的水平,所以我们都要持续提高市民的守法意识,以及继续做好防罪、灭罪的工作。
 
  在破案率方面,二○二一年上半年的破案率为百分之三十五点七,比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三点六,这因为我们多了资源做一些主动出击及破案的工作,同时显示我们同事工作的专业性。
 
  整体罪案方面,其实大部分罪案类别都录得下跌,特别是大家所关注的伤人、爆窃及行劫,都有所下跌,下跌幅度大约由百分之十六至百分之六十四不等。
 
  至于上升的罪案,主要是包括诈骗案、刑事恐吓案及勒索案,其上升幅度由大约百分之七到接近九成。最主要原因是诈骗案来自网上情缘或假扮官员的案件有关。至于刑事恐吓罪行,最主要是跟收债案件、或与家庭成员之间一些纠纷有关,这可能因为现时疫情仍然严峻,很多人留在家中,令到有这些情况发生。至于勒索的上升,刚才我有提到上升得比较多,达至九成,这主要是来自网上「裸聊」而引致的勒索案有关。
 
  针对骗案方面,其中有一宗我想跟大家讲,其中一宗「假冒官员」案件当中,受害人被骗去金额达到2.5亿元。我们针对这些诈骗案,除了我们继续努力侦查及情报主导的行动之外,在预防方面亦是十分重要,所以我们的「反诈骗协调中心」在二○二一年上半年一共防止了360宗骗案发生,而且亦阻截了超过六亿元骗款转给骗徒,即防止有六亿元被骗徒所欺骗。亦因应很多骗案都是使用一些没有预先登记的电话储值卡,所以我们最近修改了法例,针对太空卡而设立《电讯(登记用户识别卡)规例》,而这规例九月一日开始生效,亦会分时间将那些预付的储值电话卡要实名登记,这对于打击骗案或许多其他不同的案件都产生很大作用。
 
  严重毒品案则有756宗,上升了六成七,所检取的毒品包括氯胺酮、大麻花、可卡因,甚至海洛英,都上升一成至三倍不等。而因为严重毒品罪案被捕的年轻人,亦增加至22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六成六,这令我们非常关注,亦发现有年轻人被人利用从事运毒的工作,亦因为疫情关系,很多年轻人透过网上买毒品,从而接触或获取到毒品,这是我们要关注的。
 
  有关国安法的执法数字方面,到目前为止,我们一共拘捕了143人,检控81人。近期有一名人士因违反国安法而被定罪,这包括分裂国家的罪行,恐怖活动的罪行,以及有两位人士承认勾结外国势力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上星期这宗案件亦在法庭上大家都能听取到,有两名被告已就勾结外国势力认罪,而在法庭审讯上,亦显露了有一名主脑人物,他是一位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脑人物,去联同一位外国人,去付钱诱使两位被告进行一些勾结外国势力从而危害国家安全,包括呼吁外国制裁香港。其中案情亦透露了主脑人怎样利用这两名被告去鼓动其他人做一些公众活动,又或是这名主脑人物怎样利用他管控的媒体来制造一些形象鼓动一些人出来对国家或香港政府产生一些憎恨。其实透过这事,目前来说是一单案件,陆续亦会有很多案件会不停在各个法庭上审讯,我相信随着更加多的案情在法庭上透露,大家就可以清楚看到其实二○一九年发生的事情,并不是单纯一些年轻人出来发声,而是发觉有一些主脑人物是有心想危害国家安全,是一个有组织性,类似一个颜色革命的犯罪行为。
 
  另外,我想讲一讲,上星期有一个组织,这组织最主要目的是筹款,所筹得的金钱用来为黑暴中的被捕人士进行一些法律诉讼,我不知道他们有否协助一些违反国家安全的被告作一些法律程序,但我有留意到这个团体宣布将会解散,但他们亦宣布在解散之前呼吁他人捐一个大额数目的款项,他们是否要在临解散前「捞一笔油水」呢?我在此想向市民呼吁,任何人协助或教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些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希望大家切勿以身试法,我们的执法部门亦会因应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有违反任何法例,包括国安法,我们都会尽力调查,有证据便会拘捕及检控。
 
  我亦想谈一谈几日前,我们的警务处处长已发出信件予几个组织及其负责人,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下(《实施细则》)附表5,要求一些外国或台湾的政治组织的代理人,要求他们交出一些资料,包括一些个人会员的资料,活动或财务的资料,我们亦根据国安法,由于要预防或调查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而作出这些要求。我亦想再提醒,如果收到此类信件,而不依照信件上列明的时间回答我们的问题,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十万元及入狱六个月,如果提供虚假资料的话,入狱更加会提高至两年。
 
  现在我将时间交给扑灭罪行委员会委员林建康先生,汇报一下「商业罪案及科技罪行」的情况,稍后我会回答大家的提问。
 
  多谢各位。
 
记者:之前支联会都说收到警方要求提交资料的信件,其实现在警方是否就支联会可能涉嫌作为外国代理人这个指控方面有一些证据?另外,看到资料提交的时间都几长,至少由二○一四年开始就已经要提交,都是在国安法立法之前一个比较长的时间,为何要求提交那么多资料?另外,想问昨天资审会宣布郑松泰因为不符合效忠和拥护的要求,不符合一些资格,这方面执法部门会否有一些跟进调查?
 
保安局局长:首先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第5条款(附表5),根据法例,当我们想预防或调查一些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案件时,我们根据法例,就可以要求一些外国或台湾的政治组织在香港的代理人交出一些资料。我已经说过,根据法例,我们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调查一些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至于我们要求的资料,都是法律内容许的。当然我们在作出检控时,若我们真的有任何根据《香港国安法》要作出检控,检控的罪行当然就是《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后,因为《香港国安法》并没有追溯力,但有关去支持检控罪行的证据是没有时限规定。至于你第二个问题,有关昨天资审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亦是根据我们的程序寻求国安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一个意见,从而去判断郑松泰先生并不合乎资格。这是我们资审会就着他今次是否能够有资格参选去作出的一个判断,这对于是否要进行刑事调查是两件事,是两件分开的事件。
 
记者:想问郑松泰被人DQ,其实你是资审会成员之一,其实基于甚么证据,或到底他做了些甚么,才会有DQ这个结果出来?另外,刚才你亦提过612基金方面,其实你会否要求他们提供一些资料?其实他们支援被捕人士违反了哪一条国安法?
 
保安局局长:我们资审会是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我们最主要判断他是否拥护《基本法》,是否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要判断他有否做过一些负面清单的行为。相信大家如果有留意这位人士过去做过甚么,说过甚么,写过甚么作品,可能大家亦能判断。由于保密的原则,以及我们不便评论个别案件,所以实际上是甚么,我们不便透露。至于你第二题,我们就一个可能进行筹款的团体,进行一些调查,当然我们进行的调查是多方面的,包括很多可能违反的法例,亦可能与清洗黑钱有关,又或与其他事有关,我们就任何一条有可能会违反的法例,对于任何违法人士,我们亦会全力调查,当我们有足够证据时,便会作出拘捕和检控。
 
记者:第一,想问刚才你开场发言提到,相信就612基金方面,说他们「捞油水」,可否解释这句说话?为何会有这一句批评,有没有甚么证据可以提出来?第二,想问关于支联会方面,因为是用到外国代理人,因为特别是用这个字眼/条文去要求他们提交文件,在这方面有没有甚么证据?因为他们已经强烈否认这事,其实是根据甚么去用到外国代理人这方面?是否他的纲领方面就没有问题,反而是一些勾结外国势力呢?特首亦都提到,一些触碰红线的团体,解散是唯一一个选择,你是否认同其实现在都没有甚么压力团体或政治团体是反对政府的,还可以容得下,还可以继续存在?
 
保安局局长:当一个团体告诉他人快将解散,不过解散前又拜托他人帮忙多筹一些资金,我觉得这是个很奇怪的现象。至于我说「捞油水」,我相信大家作为市民心目中都有一个判断。
 
  其实你可翻看该条法例,亦说得很清楚甚么是外国代理人。我们是根据相关的个人或机构过往作出的行为,根据法例而去作出这个要求。
 
  其实香港是根据《基本法》和一些国际公约,市民享有结社或言论或集会的自由,但有一个条件,就是不能够犯法。只要你不犯法,你绝对有自由去结社或进行一些合法的集会活动。
 
记者:想确认刚才回应有线问题时提到612基金是否已经under警方或执法部门的调查?另外亦提到外国及台湾政治组织代理人,其实是否代表执法部门或政府已经将支联会定性为这个角色?当中为何会有这个定性?
 
保安局局长:就一些个别团体是否被我们调查,由于是调查工作,所以我们不便透露是哪一个团体被调查,总之任何团体,你自己心中最清楚,你若有犯法,你有心理准备我们的执法部门一定会查你,有证据便会拘捕你、便会告你。至于你刚才提及支联会及其他团体收到警务处长的信件,而这封信件是根据国安法第四十三条(下的《实施细则》附表5),条文内说得很清楚,我们就一些外国政治团体代理人及台湾政治团体代理人,我们便向这些人发出信件作一些查询,用意是预防或调查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1年8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2时2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