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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安葬于公众坟场的先人遗骸须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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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八月十三日)在宪报刊登命令公告,通知市民须移走及处置二○一三至一四年内安葬于六个公众坟场的先人遗骸。
   
  该项命令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19A条的规定而发出。该条例授权食环署署长,指示从公众坟场内移走及处置埋葬不少于六年的遗骸。
   
  根据有关命令,二○一四年安葬于和合石坟场、长洲坟场、大屿山大澳坟场和礼智园坟场的棺葬墓段;罗湖沙岭坟场T段;沙岭金塔坟场的政府金塔墓段,以及二○一三至一四年安葬于沙岭坟场的钻石山无人认领金塔段的人类遗骸须移走。
   
  市民如欲自行安排捡掘及处置其先人遗骸,须于今年八月三十日或之前前往食环署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提出申请,地址为九龙红磡畅行道六号地下高层。查询请电2365 5321或2364 5364。
   
  如未按上述方法处理,下葬于该六个坟场的遗骸会先在政府火葬场火化,而骨灰将安葬于罗湖沙岭金塔坟场或食环署署长指定的其他坟场。
 
2021年8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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