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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更新商船安全和防污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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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透过修订《商船(安全)条例》下五条规例和《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把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最新要求纳入本地法例。
 
  《商船(安全)条例》下需修订的五条规例为《商船(安全)(构造及检验)规例》、《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商船(安全)(消防装置及防火)规例》和《商船(安全)(救生设备及布置、召集及训练)规例》。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八月十三日)表示:「商船安全规例的建议修订主要旨在提高远洋客船的安全;协调散装货轮、油轮和其他货船的检验周期时限;订明船舶在货舱内运载燃料缸装有燃料的车辆和船上直升机降落区域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规定客船须进行损毁控制演习。此外,经修订的《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进一步规管船舶排放空气污染物,要求400 总吨或以上的船舶须安装或指定燃油取样点,以供核实船上所用燃油是否符合规定。」
 
  政府已就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香港船队运作谘询委员会和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并获委员支持。
 
  立法建议今日刊宪,八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1年8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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