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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维持《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的社交距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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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就《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宪,以维持现行的社交距离措施。这些指示及指明由八月五日凌晨零时起生效,为期14天,直至八月十八日(指明期间)。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在市民与政府同心抗疫下,香港已基本上达致本地『清零』,社会正逐步有序地按『疫苗气泡』的原则回复常态。然而Delta变异病毒株在全球广泛肆虐,对本港疫情防控造成极大挑战。行政长官昨日(八月二日)提出香港须进一步建立双重抗疫屏障,加强外防输入措施及提升疫苗接种率。在相关措施取得显著成效前,现行的社交距离措施将会维持14天。」
 
  「本港的疫苗接种率虽然一直稳步上升,但远远未足以防止输入个案在本地社区扩散。我们有需要争取尽快提高疫苗接种率,特别是感染风险较高的羣组的接种率,制造条件以进一步放宽社交距离措施。同一时间,病毒检测仍然是及早找出无病征受感染个案的最有效方法,因此我们会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考虑到食肆运作所涉及的风险,尤其是顾客在有关处所内大部分时间均在饮食而不佩戴口罩,我们会在八月内收紧以B类运作模式营运的餐饮业务的员工检测规定,员工将须进行更频密的检测,由每14天检测一次改为每七天一次。已完成接种疫苗的员工会继续被视为已符合有关检测要求。另外,由于个人健康状况可能不时转变,我们会探讨因健康原因而不适宜接种新冠疫苗的员工的申报安排,要求他们定期重新谘询医生意见,并须向相关处所负责人或雇主提交新的医生证明书。上述两项措施的详情将会适时公布。」

  指明期间内的规定及限制详情如下(就第599F章的规定及限制见附件一):
   
餐饮业务
   
(一)在指明期间继续维持现时就餐饮业务的规定及限制。除酒吧或酒馆另有规定外,所有餐饮业务处所须按A类、B类、C类或D类运作模式的其中一种运作,详情见附件二。

酒吧及酒馆

(二)在指明期间继续维持现时就酒吧或酒馆的规定及限制,详情见附件二。
 
表列处所

(三)在指明期间维持现时就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这些处所如采取所需特定措施,可按指明的运作模式运作(详见附件一及附件二),否则必须继续关闭:
(a)浴室;
(b)设置(或拟设置)供租用举行社交聚会的处所(一般称为派对房间);
(c)通常供人饮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娱乐的、营业至深夜的场所(一般称为夜店或夜总会);
(d)卡拉OK场所;
(e)麻将天九耍乐处所;及
(f)邮轮。

(四)在指明期间维持现时就第599F章下其他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这些表列处所在符合相关规定及限制下(包括须安排涉及处所运作的员工每14天进行一次有关2019冠状病毒病的聚合酶连锁反应(PCR)核酸检测,而有关检测样本必须是非自行采集的鼻腔和咽喉合并拭子样本,或完成接种新冠疫苗作为替代措施)可予开放。

(五)在指明期间继续维持现时就活动场所的规定及限制。在活动场所举行的指明活动(例如会议、论坛、研讨会、展览、典礼、庆祝活动、婚礼及若干商务会议等)可在符合相关规定及限制下进行。 

(六)餐饮业务负责人及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此外,身处餐饮业务处所及表列处所的人士须遵从适用于他们的有关要求,违反有关规定即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有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当中,若员工或顾客在有关措施下作出虚假声明或提供虚假资料,即属违反第599F章的规定,可处定额罚款5,000元。倘若在第599F章处所内有违反有关羣组聚集的要求的情况,将继续根据第599G章的规定处理,即参与有关羣组聚集的人士可处定额罚款5,000元。

羣组聚集

(七)除获豁免者外,于指明期间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四人以上的羣组聚集。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未有遵从第599F章下相关规定或限制的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内的羣组聚集。

(八)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若员工或顾客在有关措施下作出虚假声明或提供虚假资料,可被视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并可处定额罚款5,000元。

佩戴口罩要求

(九)于指明期间延续第599I章下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公众地方,除了《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界定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的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十)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三级罚款(10,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5,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2021年8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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