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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员应预先订立台风及暴雨情况下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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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今日(七月十九日)提醒雇主应尽早预先订明雇员在热带气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后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复工及在家工作(如适用)等。这些安排不但可以保障雇员安全及机构运作顺畅,更有助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
 
  劳工处发言人说:「雇主在拟订及执行在热带气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后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时,应优先考虑雇员的安全和从居住地点往返工作地点的可行性等,亦应尽量体谅个别雇员可能面对的不同情况,如居住地点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况,并考虑当中的实际困难和需要,采纳情理兼备及具弹性的处理方法。」
 
  「为避免误解、争拗及混乱,雇主应在制定有关工作安排的过程中谘询雇员,并因应经验和劳资双方的需要及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更新或修订。」
 
  工作安排的内容应包括:
 
*上班的安排;
*在工作期间提早下班的安排;
*复工的安排(例如在有关警告取消后,在安全及交通情况许可下,雇员应在多少个小时内返回工作岗位);
*在家工作的安排(例如在热带气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后的当值及工作安排);
*工作时数、工资和津贴的安排 (例如就当值或缺勤的工资及津贴的计算方法);及
*有关在恶劣天气下必须当值的雇员(必要人员)的特别安排。
 
  发言人补充:「雇主应尽早确切评估在热带气旋或暴雨警告生效期间,是否需要必要人员返回工作地点当值。雇主评估必要人员需求时,应考虑有关雇员的安全,包括雇员在恶劣天气下往返工作地点,或在家工作的可行性。雇主亦应按行业性质、机构运作需要及服务的迫切性,在顾及人力需求、人事编制及雇员个别的情况下,只要求绝对必需的人员在恶劣天气下或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存在期间上班,尽量将于工作地点当值的必要人员人数减至最少。当天气情况继续恶化,公共交通工具即将暂停服务,雇主应尽快让雇员提早下班或安排在家工作。」
 
  「当天文台在工作时间内发出八号预警,表示天气情况会继续恶化,雇主应尽快安排雇员分批下班或安排在家工作。为确保雇员安全和赶及在公共交通服务停止前回家,一些行动不便的雇员(例如怀孕及残疾雇员)、需依靠容易受恶劣天气影响的交通服务(例如渡轮服务)返回居所的雇员,以及于偏远地点工作或居住的雇员(例如离岛),应获准优先下班。其他雇员应按他们返家路程的距离或所需时间分批下班。」
 
  「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安排雇员在恶劣天气下返回工作地点当值,雇主应预先与他们商讨当值安排及应变措施。在八号或更高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发出时,如公共交通暂停或只提供有限度服务,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点的服务,或向他们另外发放交通津贴。」
 
  他说:「由于台风和暴雨均属无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对于因恶劣天气而未能上班或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雇员,雇主不应无故地不发放他们的工资、勤工奖或津贴。雇主应了解事件的成因,仔细考虑个别雇员的情况,不应轻易处分或解雇有关雇员。」
 
  发言人亦提醒雇主应遵守《雇佣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下应负的法定责任及规定。
 
  雇主亦必须紧记,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他们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及维持安全的工作环境。
 
  发言人说:「如雇主要求雇员在台风或暴雨下工作,他们必须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危险程度减至最低。」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在八号或更高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或于「极端情况」公布中指明由超强台风(或其他大规模天灾)所引致的「极端情况」存在期间(包括延展期间),如雇员在他/她该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终止后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下班后由其工作地点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负起补偿的责任。
 
  劳工处编制的《台风及暴雨情况下工作守则》,为雇主和雇员提供有关制定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则、内容框架、参考指引及相关法例资料,以供参考。该小册子可在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亦可在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载。
 
2021年7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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