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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入境(修订)条例》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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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入境(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将于八月一日起生效,进一步改善免遣返声请的安排,包括提高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的审核效率和防止拖延手段、改善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的程序和职能、加强在源头堵截、执法、遣送和羁留声请人等。
 
  根据经修订的《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声请人须按入境处的要求出席会面,如声请人缺席会面,入境处仍可就相关声请作出决定。在审核会面中,入境处会按需要安排为声请人提供公费即时传译服务;但在个别情况下,如入境处合理地认为声请人可理解某语文并能以该语文沟通,入境处可指示声请人以该语文沟通。另外,如有声请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有争议而该状况关乎声请的考虑,入境处可安排声请人接受医疗检验。如声请人没有就检验安排或进行给予所需同意、没有接受检验,或没有披露整份医学报告,入境处可决定不考虑该声请人受争议的身体或精神状况。
 
  在处理上诉方面,经修订的《入境条例》亦赋予上诉委员会上述有关语文和医疗检验的权力。如需进行口头聆讯,法例规定通知期为聆讯前的28日;但在个别情况下,如上诉委员会认为适当,可把通知期缩短为少于28日(但不得少于七日)。
 
  保安局发言人表示,上述新规定和安排有助提高入境处和上诉委员会的效率,并可有效防止个别声请人企图拖延有关程序的手段。经改善的程序继续符合法庭定下的「高度公平标准」的法律要求。
 
  所有在八月一日后提出的声请将会根据新条文的规定处理。而在这日期前已向入境处或上诉委员会提出并待决的声请和上诉,会根据《入境条例》新增的附表5内所订明的保留及过渡条文处理。入境处和上诉委员会将在八月一日更新相关的指引及文件,为声请人及相关人士提供清晰资讯,届时可参阅入境处(www.immd.gov.hk/hkt/useful_information/non-refoulement-making-claim.html)及上诉委员会办事处网页(www.sb.gov.hk/chi/links/tcab/index.html)。
 
  在羁留方面,政府会继续利用现有的羁留设施集中羁留对社会治安有较大风险的声请人。现时入境处辖下的青山湾入境事务中心可容纳最多500人,而刚重新投入服务的大潭峡惩教所则设有160个羁留额,加强入境处处理羁留个案的能力。经修订的《入境条例》同时订明,在衡量羁留期是否合理合法时,除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外,亦应考虑不同可支持更长羁留期的因素,包括该人是否对(或是否相当可能对)社会造成威胁或安全风险。新条文让入境处在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及羁留政策去考虑及决定羁留的时间时,更具透明度,并有更稳妥的法律依据。
 
  为加快遣送声请被拒者,入境处会继续与声请主要来源国的政府及航空公司等商讨,以提升整体遣送效率。此外,经修订的《入境条例》亦订明入境事务主任在拒绝声请后,即使声请人仍在等候处理上诉,可同时着手联系有关当局以作出安排(例如申请所需的旅行证件),务求可进一步加快遣送工作。
 
  至于源头堵截及其他执法措施方面,经修订的《入境条例》提高了相关罪行的罚则。当中,飞机的拥有人及其代理人若载运未带备有效旅行证件抵达香港的乘客,最高罚款会由一万元提高至10万元。而若有雇主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即任何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会由原来的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就此,政府提醒所有雇主切勿以身试法,雇用非法劳工。执法部门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有关罪行。
 
  此外,《修订条例》亦赋权保安局局长可制订规例,落实「预先通报旅客资料」系统,以履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下的国际责任。政府现正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的标准,并参考外国的做法,研究香港的「预先通报旅客资料」系统的整体运作安排,然后制订有关附属法例。政府会适时就有关附属法例及系统安排谘询立法会。「预先通报旅客资料」会在立法会审议并通过附属法例,及批准拨款建立所需系统后才正式落实,并不会在现阶段生效。
 
  发言人补充说:「政府一直有决心处理免遣返声请的问题。在过去数年,政府针对处理声请的不同阶段已落实多项措施,并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处理免遣返声请是一项持续且重要的工作,面对不同方面的挑战,政府有必要理顺法律框架以进一步加强各项措施。在《修订条例》生效后,行政机关将更有效处理声请的相关问题。」
 
2021年7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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