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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危险品(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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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1年危险品(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1年危险品(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目的是对多条涉及不同部门规管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作出技术性的相应及相关修订。我们亦建议藉此机会对《危险品条例》作出一些微调。
 
  现时,特区政府是根据在一九五六年制定的《危险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管制危险品的制造、贮存、运送及使用。当年在制定《危险品条例》时,国际上并无一致的标准规管危险品的分类、运输、标签及包装。其后,国际组织就危险品的分类及运输订定适用不同情况的国际守则。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都已参照这些守则,修订本身的危险品规管制度;然而现行《危险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部分条文,却不再符合国际间普遍采用的最新标准,需要更新及重新编整。政府因此就有关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进行检讨,并分阶段修订有关法例:
 
  首先,在第一阶段,立法会在二○○二年通过《2000年危险品(修订)条例草案》,为修订整个危险品规管制度提供法例框架;
 
  第二阶段,政府在二○一二年订立《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及《2012年危险品(船运)规例》,以分别订明陆上受管制危险品的类别及数量,和海上运送危险品的规管;
 
  第三阶段,政府在今年较早时间订立了《危险品(管制)规例》及《2021年〈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修订)规例》。新的《危险品(管制)规例》将取代现行的《危险品(一般)规例》,订明制造、贮存、运送及使用危险品的发牌制度,以及有关危险品包装、标记及标签的规定。《2021年〈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修订)规例》旨在更新《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使之与最新的国际标准一致;
 
  在现阶段(即第四阶段),我们建议通过《2021年危险品(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对其他条例及附属法例作出相应修订。由于多条涉及不同部门规管的条例及附属法例参照了《危险品条例》的危险品分类及豁免量等,我们有需要在完成上述第一至三阶段的法例修订工作后,对此等条例及附属法例作出相应的技术性修订,以免实行新规管制度时出现法规上的矛盾。建议修订的条文不涉及任何政策的更改,即所有相关的政策维持不变。
 
  我们亦建议藉此机会对《危险品条例》作出一些微调,包括授权保安局局长藉宪报公布对《危险品条例》下附属法例的附表作出技术性的修订,以便日后定期更新附属法例内的技术细节(例如危险品的清单和豁免量等),及授权相关公职人员订定牌照的格式,从而简化程序。
 
  主席,我们有必要藉着《2021年危险品(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对其他条例及附属法例作出相应修订,以免日后实行新规管制度时出现法规上的矛盾。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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