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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首次公开发售股份的认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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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华峰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覆:
 
问题: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如发售证券予公众人士认购或购买,则发行人、其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统称发行所涉各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确保能鉴别及拒绝受理重复或疑属重复的申请。关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下称新股)的认购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获分配新股的个人投资者当中,分别有多少百分比的投资者的居住地是香港、内地及其他地区;过去三年,被发现的重复认购申请按申请人居住地划分的数目;
 
(二)是否知悉,发行所涉各方现时如何防止投资者重复申请认购新股,以及联交所会否推行新措施防止重复申请;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内地居民据报普遍能成功认购香港上市公司的新股,但港人难以认购内地上市公司的新股,过去三年,政府有否向内地当局争取设立途径,让香港的个人投资者认购内地上市公司的新股;如否,原因为何;如有,详情为何,以及有否落实时间表?
 
答覆:
 
主席:
 
  香港是众多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公司的环球主要上市平台。在过去12年间,香港平均每年有超过120间新上市公司,并七度在首次公开招股集资额方面排名全球第一。企业在香港上市集资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法规。《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须采取合理步骤,确保能鉴别及拒绝受理重复或疑属重复的申请。
 
  就刚才张(华峰)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后,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在过去三年,每年在香港新上市的公司数目界乎146至208间。《上市规则》并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向港交所提供在首次公开招股中获分配到股份的个人投资者的地域来源分布,无效申请及被拒绝受理的重复申请或疑属重复申请的数字则会由个别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发售价及分配结果公告」中披露。《上市规则》并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向港交所提供被拒绝重复申请或疑属重复申请所涉及申请人的地域来源分布,港交所亦没有备存有关统计资料。
 
  上市公司须因应上述相关法规,厘订可认购该公司首次公开招股股份的投资者资格,并将相关内容载列于招股章程及申请书内,包括在首次公开招股申请表中作出「任何人士以受益人身分只能作出一次申请」的警告,并要求投资者作出相关声明。有意在首次公开招股作出认购的投资者应在申请认购前细阅上市公司的招股章程,了解有否受相关申请条款的限制,并在申请书内作出声明时确认其并无违反相关限制或作出重复申请。
 
  上市公司一般会把上述鉴别以及拒绝重复认购的工作指派给保荐人及/或股份过户登记处作出审查及处理。当收到关于重复申请的投诉或怀疑有重复申请时,港交所会要求保荐人处理及提交侦察重复申请的措施,例如符合由证券登记公司总会刊发《处理重复╱疑属重复申请的最佳应用指引》的措施及确认其聘用的股份过户登记处设有适当的系统及监控以提供疑属重复申请的清单予保荐人审查。
 
  政府和监管机构一直致力提升香港首次公开招股程序的效率。港交所在二○二○年十一月就首次公开招股结算程序现代化发表框架谘询文件,并在今年七月六日发表谘询总结,落实透过成立名为「FINI」的公开招股结算平台,让保荐人、股份过户登记处、证券经纪以及监管机构等在电子平台上同步处理首次公开招股申请,加快招股程序,减低投资者的市场风险。同时,为协助相关机构加强鉴别重复认购的能力,港交所将划一申请认购首次公开招股中公开发售部分股份投资者须提供的资料,包括申请人的全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发出的司法管豁区等,由各方透过「FINI」平台作出识别及剔除重复认购的申请。
               
(三)一般而言,香港投资者可在符合当地法规的情况下,认购或买卖其他司法管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份。例如,在内地工作和生活的香港居民,在符合内地法规的情况下,可经由合资格的内地证券商,认购或买卖在内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同时,香港投资者亦可透过「沪港通」和「深港通」北向交易买卖内地股票。政府和监管机构一直致力深化香港与内地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未来会继续与内地相关机构磋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类别的投资产品,从而进一步巩固香港连接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角色,以及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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