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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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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如符合某些规定(包括其经营行业或业务所得利润纯粹作慈善用途,以及大部分利润不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免税慈善团体)。据报,有一间免税慈善团体透过一间不属免税慈善团体的信托,于二○一九年初向多个海外组织捐出大笔款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属免税慈善团体的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现时的数目分别为何;
 
(二)过去三年每年及本年一月至今的以下资料:
 
(I)税务局分别接获、批准及拒绝了多少宗(i)慈善机构及(ii)慈善信托就确认其具免税地位而提出的申请;
 
(II)税务局分别(i)覆查及(ii)撤销了多少个免税慈善团体的免税地位(并按撤销原因列出分项数字);及
 
(III)税务局接获多少宗类似上述个案的举报,以及就当中多少宗采取跟进行动;已完结个案的最短、最长及平均处理时间分别为何;及
 
(三)会否加强对免税慈善团体的查核工作,以遏止免税慈善团体把获免税利润(包括慈善捐款)用于非慈善用途(例如转移为个人得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截至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获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确认为免税的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的数目分别如下:
 
免税慈善机构 9 033
免税慈善信托 493
总数 9 526
 
(二)(I)过去三年及今年一月至今,税务局接获关于《税务条例》第88条豁免缴税资格确认的申请数目如下:
 
年份 收到的申请数目(注一)
二○一八 576
二○一九 546
二○二○ 589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316
 
  过去三年及今年一月至今,获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确认为免税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之数目如下:
 

年份
获确认为免税慈善团体的数目
慈善机构 慈善信托 总数
二○一八 287 9 296
二○一九 287 7 294
二○二○ 419 6 425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224 6 230
 
  税务局没有统计被拒绝的申请个案数目。
 
(II)过去三年及今年一月至今,税务局覆查慈善团体免税资格的个案数目如下:
 
年份 覆查慈善团体免税资格的
个案数目(注二)
二○一八 3 175
二○一九 2 960
二○二○ 2 101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1 705
 
  过去三年及今年一月至今,被税务局撤销免税资格确认的慈善团体数目及理由如下:
 
年份 被撤销免税资格确认的团体数目 慈善团体被撤销豁免缴税资格确认的理由
(i)解散或清盘 (ii)停止运作或不活跃 (iii)没有回应税务局查询或失去联络 (iv)不再符合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
二○一八 192 71 26 93 2
二○一九 265 107 19 136 3
二○二○ 247 113 20 114 0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117 55 6 55 1
 
(III)自二○一八年至今,就涉及慈善团体的举报,税务局接获及采取跟进行动的个案数目如下:
 
年份 接获并采取跟进行动的个案数目
(以慈善团体数目计算)
二○一八 33
二○一九 30
二○二○ 23
二○二一
(截至六月三十日)
11
 
  税务局没有就每宗举报的性质作分类统计,包括所需处理时间。然而,税务局会认真跟进每宗举报。处理举报个案所需的时间会因应个别团体作出回应的速度与提交的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以及税务局需否要求有关团体澄清及/或提供额外资料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三)税务局负责执行《税务条例》,主要职责为评估及征收税项。就慈善团体而言,税务局的法定权力限于处理该些团体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提出的免税确认申请,及确保获确认的团体符合《税务条例》第88条所订明的免税条件,包括有关团体的活动与其慈善宗旨相符。
 
  税务局一直采取适切措施,以确保相关慈善团体符合《税务条例》第88条所订明的免税条件。一般而言,税务局会对新确认免税的慈善团体在获确认后两年进行首次覆查;而现有免税慈善团体则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覆查。如有资料显示某慈善团体曾进行怀疑非慈善活动,税务局会在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后,就有关个案采取行动,例如提早覆查该免税慈善团体,如确定其不再符合免税资格,便会撤销。
 
注一:在免税资格获确认前,税务局没有就有关申请团体的结构类型作统计,所以未能提供分别属慈善机构及慈善信托的申请数字。
 
注二:指于该年发出的覆查问卷总数。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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