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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根据《基本法》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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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李家超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7A条动议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十分感谢议员对建议任命的支持及刚才提出的宝贵意见。就刚才议员关注的部分,我现就几个重点作出回应。

(一)司法独立

  法治是香港引以为傲的核心价值,而司法独立是维持法治的重要基石。《基本法》第二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亦订明,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区政府一直坚定不移地捍卫《基本法》下的司法独立制度,维护法治精神。一直以来,法官均遵照司法独立的原则,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必会独立并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处理案件。公众对法院裁决有不同意见在所难免,但市民行使评论法院裁决的权利时,必须审慎及负责任地行使这些权利,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向法官或司法人员或法庭施压,甚或作出人身攻击或恐吓法官或司法人员。法官及司法人员因履行司法职能而被人恐吓,特区政府必定严正执法,绝不会容忍这种无视法纪及损害法治的恶行。自特区成立以来,《基本法》一直为香港的法律制度、司法独立和法治提供了宪制性的保障,全港市民必须共同维护。

(二)常任法官

  刚才有议员就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关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议题提出不少意见。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终审法院审判庭由五名法官组成,就上诉案件进行聆讯及裁决,包括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一名由首席法官挑选并由终审法院邀请的非常任香港法官或非常任普通法法官。这符合《基本法》第八十二条所订明,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亦订明,担任非常任法官职位的总人数在任何时候最多为30名。终审法院现在共有17名非常任法官,包括四名非常任香港法官及13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
 
  现时终审法院由单一法官小组审理终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由于终审法院过去数年的工作量颇为稳定,在非常任法官人数充足及可灵活调派的情况下,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以现行单一法官小组应付终审法院的工作量,问题并不大,现时没有迫切需要增加常任法官的数目。

(三)非常任普通法法官

  在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方面,容许我在此亦作简单回应。根据《基本法》第八条、第八十二条及第九十二条,香港可保留原有的普通法制度,香港特区的法官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而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这个创新开放的制度极具前瞻性,是我们独特的优势。这些非常任法官的任期为三年,但行政长官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将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续,每次续期为三年。现时13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中,年资最长的一位,贺辅明勋爵任期已达23年,另有四名法官的任期已超逾10年,余下八名法官的任期由约半年至八年多不等。由二○二○年至二○二一年上半年,共有八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亲身来港或透过遥距聆讯方式审理案件。司法机构正安排五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于二○二一年下半年及二○二二年参与审理终审法院的案件。

  现时终审法院的13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是来自英国、澳洲和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或退休法官,处理包括商业、刑事、宪制等各类案件。他们均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享有崇高的专业地位和声誉。这些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顶尖级的法官参与终审法院审判,证明香港的司法独立,亦有助维持外界对本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他们的加入不但使香港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保持紧密联系,亦令这些法官能够超越地域限制,发挥影响,为普通法的发展持续作出贡献。特区政府尊敬每一位非常任法官。现时这13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均为与香港的法律体制最近似的普通法适用地区。现时的做法适合并有利于香港司法及整体利益。

结语

  主席,最后我想一再多谢议员的意见及他们对建议任命的支持。正如多位议员所说,林文瀚法官是出色的法官,具有丰富经验。行政长官接纳推荐委员会的这项建议任命,委任林文瀚法官将有助终审法院继续在维护法治方面担当重要角色。

  谨请各位议员同意这项任命。

  多谢主席。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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