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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法轮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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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答覆:
 
问题: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央基于法轮功组织打着宗教的幌子,实质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危害国家安全,宣布认定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并决定予以取缔及禁止其活动。然而,本地法轮功组织二十多年来在全港各区公众地方进行的活动(包括摆设街站和展览、派发刊物及举行巡游)却未被取缔。有市民不满法轮功组织藉该等活动散播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并且阻碍行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了解本地法轮功组织的资金来源,以及当中是否涉及非法筹款活动及接受境外资助;若有,详情为何;及
 
(二)会否取缔本地法轮功组织,并禁止其在港进行的活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有何措施防止中央决定取缔的组织在香港进行活动?
 
答覆:
 
主席:
 
  就葛议员的提问,我综合回答如下:
 
  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的头等大事。《香港国安法》第二条订明,关于香港特区法律地位的《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即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以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香港特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都不得违背上述两项条文的规定。
 
  在香港,任何人或团体均须遵守香港法律,包括《香港国安法》。没有人可以凌驾法律,亦没有人可以犯了法而不用面对法律后果。特区政府一直依法办事,按法律处理在香港的团体的行为或运作。
 
  自《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执法部门积极对所有涉及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组织及人物依法进行调查,务求制止及打击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就此,我必须指出《香港国安法》已清楚列明,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一般来説,我们不会公开评论个别组织的运作是否会违反《香港国安法》,但我想强调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香港国安法》的其中一个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我们定必严肃依法处理。就此,我必须强调香港市民要与危害国家安全的机构、组织或人员(包括那些意图颠覆国家政权的机构、组织或人员)切割,切勿与他们为伍,或在财政上资助或用其他形式的支援,否则可能会付上沉重代价。
 
  第二,《香港国安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结社自由;但必须清楚指出有关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并可以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为由受到限制,亦不得违背《基本法》第一及十二条有关的规定。
 
  第三,筹集资金或接受境外资金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是严重罪行。任何筹款得来的金钱,其运用必须合法。执法部门定会按实际情况,监察及留意这些资金运作,如有违法,必依法处理。违法的行为可包括以下罪行 – (a)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或《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的洗黑钱罪,最高刑罚监禁14年;(b)违反《盗窃罪条例》的欺诈罪,最高刑罚监禁14年;(c) 违反《香港国安法》,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香港国安法》订下的罪行,包括违反第二十三条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第二十九条资助或者其他形式支援实施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四,执法部门会根据证据、严格依照香港法律,包括《香港国安法》及其他法律,以及按有关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的行为而采取执法行动,与其政治立场或背景无关。任何机构、组织或人员如涉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执法部门都会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办事。
 
  议员关注取缔某组织和禁止其在港的行为和进行活动的问题,虽然我们一贯不会公开评论个别案件,但我必须强调,任何机构、组织或人员的行为如受香港法律规管,政府必会按个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法处理。举例而言,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保安局局长可基于(a)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该社团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而作出命令,禁止相关社团运作或继续运作。被保安局局长禁止运作的社团即属非法社团,而《社团条例》中已清楚订有有关非法社团的不同罪行,以处理相关的违法行为,例如管理或协助管理非法社团、参加非法社团的集会、向非法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为非法社团的目的而付款或给予援助等。
 
  《香港国安法》已实施超过一年,香港「由乱变治」,社会大体上回复正常。为使「一国两制」继续行稳致远,我们会继续抱「有法必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严肃态度,致力打击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全力维护国家安全。
 
  多谢主席。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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