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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终审法院海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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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八十二条订明,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海外法官)参加审判。终审法院审判庭由五名法官组成,当中包括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海外法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首席法官)按哪些原则及条件,决定需否从海外法官名单中,挑选一名法官参加审判个别案件;

(二)过去五年,终审法院共审判了多少宗案件,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案件没有海外法官参加审判;及

(三)首席法官在决定从海外法官名单中挑选哪位法官参加审判个别案件时,有否从国家安全角度考虑法官是否合适人选;因应《香港国安法》的实施,首席法官在作出有关决定时,会否将国家安全列为主要考虑因素?
 
答覆:
 
主席:  

  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政府综合答覆如下:
 
  《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就司法人员的任命作出推荐时,让司法机构能维持至高的专业水平是十分重要的。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16条规定,每宗上诉须由终审法院审判庭聆讯及裁决,而终审法院审判庭须由以下五名成员组成:
 
(i)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指定代替首席法官参加审判的常任法官);

(ii)三名由首席法官委派的常任法官;及

(iii)由首席法官挑选并由终审法院邀请的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0条规定,担任非常任法官职位的人士的总人数,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逾30名。

  现时,终审法院共有13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当中九名来自英国,三名来自澳洲,以及一名来自加拿大。这些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都属整个普通法系顶尖级的法官,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享有崇高的专业地位和声誉。他们参与终审法院审判,有助维持外界对香港在《基本法》下独立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亦使香港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保持紧密联系。

  一直以来,除了少数例外情况,终审法院均从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名单选出一名法官出庭聆讯。上述的例外情况,主要是由于终审法院邀请的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在时间上未能配合,或临时出现一些无法预计的情况,以致未能按计划参与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

  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上诉许可申请及上诉两大类别。

  就上诉许可申请而言,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8条规定,终审法院聆讯及决定是否接纳上诉许可申请的权力,须由上诉委员会行使。上诉委员会由首席法官及两名由首席法官委派的常任法官;或三名由首席法官委派的常任法官组成,无须邀请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参与。

  就上诉个案而言,由二○一六年至二○二○年,终审法院共审结143宗上诉案件,包括已经得直、驳回、撤回、放弃或终止的案件。在这五年期间,只有两宗个案没有邀请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参与审理。

  一直以来,案件的排期、处理,以及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负责处理案件,均属于司法机构独立行使的司法职能,由相关级别的法院领导决定。《香港国安法》除了规定法院须在「指定法官 」名单中委派法官审理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案件外,并没有改变以上司法职权。因此,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挑选及邀请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参与审理每宗案件时,会按照一贯做法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关法官可否抽空参与聆讯、他们的法律专业范畴,以及须进行聆讯的案件性质等。

  多谢主席。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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