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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旅游业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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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姚思荣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二○年一月根据《旅游业条例》(第634章)成立的旅游业监管局(旅监局),将从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和香港旅游业议会接管发牌和规管旅游业界的职能,以及接手管理旅游业赔偿基金(新规管制度)。政府于二○二○年二月向旅监局拨款三亿五千万元作为种子基金,以支持旅监局的初期运作,但旅监局长远会以自负盈亏的方式运作。它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旅行代理商就所收外游费缴付的征费、牌照费用,以及内地入境旅行团登记费。为减低新规管制度对业界的影响,政府建议前两项征费和费用在第634章全面实施后首五年维持于第634章生效时的水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旅监局筹备全面推行新规管制度的时间表为何;筹备工作有否因受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响而延误;
 
(二)是否知悉,旅监局草拟第634章的附属法例及制订相关行政指引的工作的最新进展;旅监局进行有关工作时会否谘询旅游业界,以确保有关文书具可操作性;
 
(三)鉴于有旅游业人士指出,旅游业在过去两年接连受到社会事件及疫情打击,复苏之路漫长,因此旅监局的收入或会受影响,政府会否考虑本人早前提出的建议,将种子基金提高至五亿元,令旅监局的财政状况更稳健;及
 
(四)旅监局现时的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与政府原先的计划如何比较;若有所调整,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基于二○一一年的公众谘询所达成的普遍共识,政府于二○一七年三月向立法会提交《旅游业条例草案》,建议透过成立旅游业监管局(旅监局),全面公正地规管旅行代理商、导游和领队,以提升旅游业的专业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旅监局将分别从香港旅游业议会和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接管规管业界和发牌职能。
 
  《旅游业条例》(第634章)(《条例》)于二○一八年十一月获立法会通过。政府随后立即筹备推行新规管制度,并拨款三亿五千万元作旅监局的种子基金。《条例》分两个阶段生效。首先,《条例》中有关设立旅监局的条文已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开始实施,行政长官亦已于二○二○年一月一日委任旅监局的主席及成员。自成立以来,旅监局展开了多项推行新规管制度的筹备工作,包括草拟《条例》中有关施加持牌条件、持牌人须遵守的规定、向旅监局缴付的费用等事宜的附属法例;以及制订用于规管持牌人的指令、指引及行为守则。所有附属法例及《条例》其他条文会在过渡安排完成后一并生效。
 
  就姚思荣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政府一直致力支援旅监局就制订旅游业的新规管制度所需的筹备工作,包括前期的行政工作(如招聘员工、办公室租赁事宜)、草拟附属法例,以及制订发牌框架、指令、指引及行为守则等。筹备工作的进度无可避免地受到疫情影响。然而,政府仍然以旅监局成立约两年后推行新规管制度作为目标,现预计如期在二○二二年内全面推行制度。
 
(二)根据《条例》,旅监局可透过订立附属法例,订明施加持牌条件、持牌人须遵守的规定、向旅监局缴付的费用等事宜。旅监局亦可发出指引、指令及行为守则等,以对持牌人进行规管。旅监局现正积极推展草拟附属法例的相关工作,并正参考现行的守则及指引,草拟新规管制度下适用于旅行代理商、导游及领队的指令、指引及行为守则。旅监局就相关工作与业界保持紧密沟通,并会在有具体方案时适时谘询业界。
 
(三)如上所述,为支持旅监局的初期运作,政府已在二○二○年二月向旅监局拨款三亿五千万元,作为旅监局的种子基金。旅监局一直密切监察其财务状况,并已成立常设委员会,就旅监局的财务管理事务(包括投资安排)向该局提出建议。如旅监局有需要政府增加拨款,政府会按既定程序处理。
 
(四)旅监局现时的组织架构及人手需求与原计划相若:旅监局的行政由一名行政总裁领导,其组织架构有三个分部,即监管事务部、执行部,以及机构事务部,预计所需的员工总数约九十人。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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