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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发展项目提供的泊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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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在计算建筑物的总楼面面积时,就每个泊车位设有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如建于地下可获100%宽免,但如建于地面则只可获50%宽免。政府的部分工务部门及发展商因此倾向建造地下停车场。另一方面,由于建造地下停车场需要进行挖掘及防水工程,以及额外的通风、照明和斜道,地下停车场相对于地面停车场,建筑及营运成本较高,但环保和成本效益却较低(面积细小的地盘尤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各个在过去五年内新建的公私营发展项目提供的泊车位数目,并按供停泊的车辆种类及泊车位所处楼层(即地下、地面,以及一楼或以上楼层)列出分项数字;

(二)有否就设于地下、地面,以及一楼或以上楼层的停车场在(i)建造成本及(ii)营运成本方面进行比较;如有,结果为何;如否,会否进行比较;

(三)是否当按地盘面积大小评估及确定在其内提供泊车位属合理及符合成本效益时,才会规定发展商提供特定数目的泊车位;如否,会否考虑作出有关评估;

(四)会否对停车场在发展项目的不同楼层可获总楼面面积宽免的计算方法作出检讨;及

(五)会否透过宽免总楼面面积、放宽建筑物楼层高度限制、更改建筑物须提供的泊车位数目的计算方法等做法,鼓励发展商及私人物业业主兴建或改建可在固有面积上增加泊车位的智能泊车系统?

答覆:

主席:

  就谢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发展局及运输署后,现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一年四月,过去五年落成的新建公私营建筑物提供的各类车辆的泊车位数目表列于附件。运输署没有备存有关建筑物内的泊车位按不同楼层分项的记录。 

(二)一般而言,每个发展项目(不论是私人发展或政府工务项目)的造价及营运成本会受项目的独特因素,例如地理环境、地盘需挖掘的深度及地质情况、工地限制、配套设施及项目发展要求等影响。以停车场项目为例,除了上述的工程因素外,造价及营运成本亦会因应车位类型的大小、所需楼高、行车道的阔度和长度等而有所不同。

  此外,发展局属下的项目策略及管控处已于二○二一年年初委聘顾问,研究停车场项目的不同布局、设计及工程造价的关系。该研究正在进行当中。
 
(三)政府要求项目发展人按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标准于发展项目提供泊车位。这些标准主要是因应发展类别及项目的规模而订定。以私人房屋发展项目为例,须提供的泊车位数目是按照项目的单位数量、单位面积、发展密度及项目与铁路站的距离等因素而计算。政府在订定项目须提供的泊车位数目时亦会考虑建造泊车位的实际困难,例如用地面积及地形限制等,以作弹性处理。

(四)因应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进行广泛公众谘询后提出的建议,政府于二○一一年四月推出一系列措施,提升新发展项目的设计水平,以缔造优质及可持续的建筑环境。其中一项措施是修订私人泊车位的总楼面面积宽免,以回应社会关注停车场导致楼宇体积和高度增加的情况。在现行机制下,私人房屋发展项目建于地库并为各个泊车位建有电动車辆充电基础设施的私人停车场可获得100%总楼面面积宽免,而设有电动車辆充电基础设施但建于地面的私人停車场则可获50%的总樓面面积宽免。如发展商有足够理据证明兴建地下停車场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停車场建于地面对环境及景观没有带來负面影响,政府可考虑在特殊情况下给予100%总樓面面积宽免。政府现时的做法是透过总楼面面积宽免作为诱因,鼓励发展商将泊车位设置于地库,务求平衡泊车需求及可持续建筑环境方面的考虑。
 
(五)私人发展商在应用自动泊车系统前,须确保相关系统的应用符合法例、地契等要求。运输署早前就如何促进私营停车场使用自动泊车系统谘询持份者,包括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各专业团体、香港汽车会、停车场营运商,以及自动泊车系统供应商等,并取得宝贵意见。运输署会适时与持份者分享推展自动泊车系统项目的经验,并会与相关部门研究检讨有关的作业备考,以优化在私营停车场使用自动泊车系统的申请程序。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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