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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选民登记安排尚余六天 合资格个人/团体须于七月五日或之前递交选民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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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离特别选民登记安排截止日期七月五日尚余六天,选举事务处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再次呼吁在《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条例》)下所有符合资格登记为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当然委员的个人;选委会界别分组投票人的个人和团体(不论其现时是否已经登记);以及受《条例》影响登记资格及新符合登记资格的立法会功能界别的个人/团体,应尽快在七月五日或之前递交选民登记申请,使其登记资料可被纳入二○二一年正式选民/投票人登记册。
 
  《条例》生效后,选委会界别分组和立法会功能界别的组成都有主要的改动,投票人和选民登记资格亦有所变动。
 
登记成为选委会界别分组的投票人
 
  由选举产生的选委会委员,当中四个选委会界别分组由个人投票人投票产生(注),其余32个选委会界别分组皆由团体投票人投票产生。团体投票人主要分为三个类别:
 
  第一类团体投票人: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列出的列明团体,这些列明团体可以登记一个其符合资格的选委会界别分组,成为团体投票人。
 
  第二类团体投票人:为根据某些条例领有相关牌照、注册或登记的指明实体,这些指明团体可以登记一个其符合资格的选委会界别分组,成为团体投票人。
 
  第三类团体投票人:为有权在指明实体(即《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中列出的团体)的大会或指明单位(指明单位是指会董会、董事会、理事会、执委会、理监事会、谘议会等)上表决的某团体。代表某团体在指明实体的大会或指明单位表决的人士(例如会董、董事、理事、执委、理监事或谘议会成员),须指定一个与自己有密切联系的团体成员或团体登记为团体投票人,在表格(REO-SS(B))上声明自己有权代表该某团体,在指明实体的大会或指明单位表决,该团体方可登记为团体投票人。出现这情况的选委会界别分组共16个,包括「饮食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香港雇主联合会」、「金融服务界」、「酒店界」、「进出口界」、「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地产及建造界」、「中小企业界」、「纺织及制衣界」、「旅游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及「基层社团」。部分指明实体须同时领有相关牌照、注册或登记,方可登记为团体投票人。而代表某团体表决的会董、董事、理事、执委、理监事或谘议会成员,本人不能登记为投票人,而是应该由有关团体登记为投票人。
 
  选举事务处发言人提醒,所有符合资格成为选委会界别分组投票人的个人或团体(除投票人资格不变的「乡议局」界别分组外),均须在七月五日或之前提交登记申请。
 
选委会界别分组和立法会功能界别的投票人/选民登记资格
 
  发言人指出:「根据《条例》,选委会界别分组和立法会功能界别的组成都有主要改动,立法会功能界别再没有相关的对等选委会界别分组,由于两者登记资格和要求亦各有不同,因此功能界别和界别分组的登记必须分开处理。换言之,符合资格在某一选委会界别分组登记成为投票人的个人/团体,如同时符合资格登记于某一名称相同的立法会功能界别,必须分别以不同的表格登记于选委会界别分组和立法会功能界别。」
 
  如对选民登记事宜有疑问,可以浏览完善选举制度的专题网站(www.cmab.gov.hk/improvement/tc/home/index.html)、选举事务处网页(www.reo.gov.hk)或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2891 1001查询。
 
注:四个由个人投票人投票产生的选委会界别分组为「乡议局」;「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港九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及「新界分区委员会、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
 
2021年6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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