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合约确认暂停终止权──银行界)规则》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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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专员已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处置条例》)第92条制订《规则》,以规定相关金融合约须载有条文,让金融管理专员有权暂停该等合约的终止权,并就此约束相关合约方。《规则》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于《跨境处置行动成效的原则》中所载的国际标准。
政府发言人表示:「在处置程序中,银行的合约对手方必须不能纯粹基于该银行已进入处置程序而终止及结清其仓盘。《规则》旨在便利落实香港的处置机制,通过减低在进行处置时大举失序地终止合约的风险,从而提升香港金融体系抵御冲击的能力及稳定性。」
香港金融管理局已于去年一月至三月就《规则》的政策建议进行公众谘询,并于同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就《规则》草拟本谘询业界。回应者广泛支持建议,《规则》亦已适当地反映他们的意见。
《规则》将于今年七月七日提交立法会。在立法会完成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规则》将于今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完
2021年6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
香港时间11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