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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汞管制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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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汞管制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感谢郑松泰议员就《汞管制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表达意见,我会就有关意见作出整体回应。
 
  首先,关于汞(俗称「水银」),是一种天然存在但含有剧毒的重金属,因其物理及化学特性独特,早已应用于各式产品及工序。汞一旦进入环境,便能以不同形态存在,并可经大气传送到距离很远的地方。汞在生态环境中会有生物积聚的现象,可以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及环境。
 
  鉴于汞的危害,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拟订《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公约》),目的是要控制人为排放的汞。《公约》于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同日成为《公约》的缔约方。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法》第153条,在征询香港特区的意见后,决定《公约》同样适用于香港特区。
 
  《公约》所载的条文对涉及汞的来源、使用、释放及排放的多种活动、工序、工业和产品加以限制及管制。《公约》规范汞矿的开采、汞的进出口、汞在添汞产品和制造工序的使用、汞在大气中的排放、汞在土地和水体的释放、汞的安全储存,以及汞废物的处理。
 
  我们已充分谘询公众和立法会,我们预计业界及市民对通过《汞管制条例草案》都会表示支持。由于香港没有行业依赖汞的使用,立法建议不会对业界造成负担。另外,现在市场上已有普遍的无汞替代品可供选择,例如议员提到发光二极管(LED)是可以替代含汞的悭电胆等。因此,对市民的影响是小的。
 
  环保署在二○一八年八月就立法建议进行了公众谘询,并在二○一九年七月谘询环境谘询委员会的意见。环境谘询委员会、业界及公众均对立法建议表示支持。
 
  正如议员所说,香港没有工业用汞,但市场上有添汞产品。《公约》要求在二○二○年年底前全面禁止进出口九类需淘汰的添汞产品,没有为个人入境时携带添汞产品提供豁免,因此在建议的《汞管制条例》下,个人携带添汞产品,不论是否用作商业用途,均属进口或出口添汞产品的活动,将会受到新条例的规管。
 
  有关汞及添汞产品的进出口管制,会在《汞管制条例》生效后即时执行,但有关禁止售卖或供应添汞产品的条文,会在《汞管制条例》生效日起计三年开始生效,以便市民及业界在合理时间内耗尽现存的添汞产品。虽然香港并没有大规模售卖或供应这九类需淘汰的添汞产品,但香港仍有少量的添汞产品,而含汞的紧凑型荧光灯或高压汞灯,我们预计有关添汞产品的产品寿命会于三年内完结,因此订出三年期限可以方便市民及业界耗尽现存的这些产品,是合理的做法,业界对这些安排亦不持异议。
 
  《汞管制条例》是不会禁止管有和使用有关汞的产品,市民不会因为管有或使用这些添汞产品而触犯《汞管制条例》。政府提出《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实施《公约》。《公约》于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同日成为《公约》的缔约方,并适用于香港特区。我们有必要制定新法例,以确保香港特区履行《公约》所订责任。
 
  《条例草案》规管汞、汞混合物及汞化合物的进出口、存放及使用,以及添汞产品的进出口、制造及供应等,以履行在现有法律或行政框架下无法履行的《公约》责任。《条例草案》订有四项主要条文,包括实施许可证规管制度,管制所有形态的汞的进出口;淘汰《公约》所列添汞产品;淘汰在《公约》所列制造工序中使用汞和汞化合物;以及实施许可证规管制度,管制所有形态的汞和汞化合物的储存。
 
  为准备在香港实施《公约》,环保署在二○一八年发表谘询文件,并对市民和相关业界及持份者进行连串谘询活动。回应者普遍支持政府引入新法例,与国际做法接轨。我们亦分别在二○一九年七月及二○二一年一月谘询环境谘询委员会和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支持政府的建议,引入新法例以确保香港履行《公约》所订责任。
 
  由于香港没有行业依赖汞的使用或进出口,立法建议不会对业界造成负担。另外,现在市场上已有充足的无汞替代品可供选择,因此对市民的影响极微。
 
  《条例草案》可以确保香港特区全面履行《公约》的国际责任,并保障市民健康和环境免受人为排放和释放的汞及汞化合物所危害。
 
  最后,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让香港可尽快全面履行《公约》所订责任。
 
  多谢主席。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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