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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哮喘病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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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全球哮喘倡议组织在本年发表经更新的《管理及预防哮喘全球策略》,当中表明不再建议十二岁或以上的哮喘病人单独使用短效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SABA)以纾缓哮喘症状,并建议同时使用吸入式皮质类固醇及福莫特罗(ICS-formoterol)。关于哮喘病的防控,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哮喘病人在公营医疗系统接受诊治的以下资料:
 
(i)普通科门诊的哮喘新症病人数目;
 
(ii)普通科门诊诊所及专科门诊诊所分别诊治哮喘病人的数目及人次,并按病人的病情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iii)因哮喘发作而被送往急症室其后不治的人数;
 
(iv)普通科门诊诊所及专科门诊诊所分别向病人处方各类药物的剂量;及
 
(v)获处方SABA的病人数目,并按普通科门诊诊所及专科门诊诊所列出分项数字;
 
(二)是否知悉,普通科门诊诊所及专科门诊诊所现时有否:
 
(i)按上述用药指引向哮喘病人处方药物;及
 
(ii)向哮喘病人同时处方SABA及ICS-formoterol;如没有,原因为何;如有,详情为何,以及鉴于外国有研究发现哮喘病人普遍只使用前者,香港的哮喘病人有否类似情况;
 
(三)鉴于SABA含有《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毒药表第一部毒药沙丁胺醇,因此只可在注册药剂师监督下于药房销售,但据悉市民现时很容易在没有注册药剂师监督下于药房购得SABA,政府会否加强执法;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有研究指出,全球约有5%的成年人口患有哮喘,香港的有关百分比是否远低于该水平;如是,政府有否调查有多少未被发现的隐性病人;
 
(五)会否一如应对癌症及糖尿病的做法,就哮喘病订立防控策略及行动计划;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是否知悉,在专科门诊诊所接受诊治的哮喘病人在病情转趋稳定后会否被转介普通科门诊诊所接受诊治;如会,政府会否向医院管理局增拨资源,以便加强普通科门诊诊所对哮喘病人的支援?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的回应如下:
 
(一)、(二)、(四)及(六)政府和医院管理局(医管局)非常重视为所有病人提供适切的治疗。根据《二○一四至二○一五年度人口健康调查报告书》,百分之1.8的15岁或以上人士自我报告被医生诊断患上哮喘。就医管局而言,一般症状轻微而且病情稳定的哮喘病人会由普通科门诊诊所跟进,而需要经常或特殊治疗及/或有入院记录的哮喘病人,则由专科门诊诊所跟进。医生会按照病人的临床情况提供合适的治疗方案。
 
  下表载列过去五年普通科门诊诊所跟进的哮喘病人数目及人次。
 
  二○一六至一七年度 二○一七至一八年度 二○一八至一九年度 二○一九至二○年度 二○二○至二一年度
(临时数字)
普通科门诊诊所的哮喘病人数目 19 849 19 334 19 051 20 085 17 820
普通科门诊诊所的哮喘病人服务人次 49 074 47 157 45 907 48 520 46 084
 
  医管局没有按疾病种类为专科门诊诊所病人编码,因此并无备存向专科门诊诊所求诊的哮喘病人统计数字。此外,医管局的急症室主要为病危或伤重人士提供急症医疗护理服务,亦没有特别按疾病类别划分的急症室就诊人次统计数字。
   
  在药物方面,医管局自二○○五年七月起推出《医管局药物名册》(《药物名册》),目的是透过统一所有公立医院和诊所的药物政策及用药,确保病人可公平地获处方具成本效益并经验证为安全及有效的药物。医管局设有机制,定期评估新药物和检视《药物名册》内现有的药物,以应付目前和不断转变的服务需求。
   
  医管局备有多种治疗哮喘的药物,相关药物除了治疗哮喘,亦可作其他治疗用途。因此,同一种药物或会涵盖不同的适应症,亦可能在《药物名册》内归入多于一个类别,医管局未能就某类药物处方于特定适应症提供相关统计数字。医生会按照每个病人的临床情况处方合适的药物。
 
  下表载列过去五年获处方「短效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SABA)」的医管局病人数目。有关病人数目涵盖所有获处方这些药物以治疗有关疾病和作各种治疗用途的门诊病人。
 
药物名称/类别 获处方药物的病人数目
二○一六至一七年度 二○一七至一八年度 二○一八至一九年度 二○一九至二○年度 二○二○至二一年度
「短效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SABA)」 141 338 145 090 145 872 144 816 120 195

  各式长效型气管扩张药物及混合式包括「皮质类固醇及福莫特罗」吸入式药物(ICS-formoterol)是《药物名册》内的专用药物,通常由内科呼吸专科医生处方。专科医生会为患有哮喘症状的病人安排详细检查,在确定病因及评估临床需要后,提供合适的治疗及处方药物。专科门诊会为获处方各类吸入式药物的病人提供用药须知和教育病人正确使用药物及认识副作用,以确保用药安全。此外,这些病人需要于专科门诊定期覆诊以监察病情及调较药物。
   
  医管局会按照普通科门诊诊所的运作需求,包括常见的疾病种类(例如糖尿病、高血压、哮喘)、各种疾病的病人数目和病人的临床状况(例如疾病的严重程度),每年检讨诊所提供的药物种类,以应付普通科门诊诊所病人的用药需求。医生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会根据病人的临床状况给予意见并提供适当的治疗方法,包括药物治疗。如有临床需要,医生亦可视乎情况把病人转介至其他专科或服务。
   
  总括而言,每个病人的临床情况都不尽相同,除了参考不同的指引,医生会为病人安排详细检查,在确定病因及评估临床需要后,提供合适的治疗及处方药物。
 
(三)现时,「沙丁胺醇」属《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条例》)定义的「第1部毒药」。含有「沙丁胺醇」的喷雾器的药剂制品,须在注册药剂师监督下在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俗称注册药房)售卖,至于其他含有「沙丁胺醇」的药剂制品(喷雾器除外)则属处方药物(即第1部附表1及附表3毒药),必须要按照医生处方,在注册药剂师监督下在注册药房售卖。任何人士非法管有及售卖第1部毒药即属违法。上述每项罪行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卫生署一直有恒常机制对注册药房进行突击巡查,查核有否遵守相关法例、执业守则及发牌条件的规定。卫生署亦有就注册药房非法售卖受管制药物(包括第1部毒药)进行试买行动。此外,如收到有情报显示注册药房涉嫌非法售卖受管制药物,卫生署会即时展开调查,需要时会与警方展开联合行动,如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定会依法处理。
   
  卫生署经常透过教育宣传建议市民,如有任何不适,或对个别药物有疑问时,应先征询医护人员的专业意见,以了解有关产品是否适合其健康状况及病况才使用。巿民可于卫生署药物办公室「香港注册药剂制品搜寻」网页(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search_drug_database.html),以产品的英文名称或香港注册编号(包装上印有「HK-XXXXX」样式),搜寻有关注册药剂制品的资料,包括其法例分类及销售管制。
 
(五)现时,政府已透过不同渠道的宣传活动(例如:网上期刊、小册子、健康资讯)加强公众对哮喘及相关课题的认识,及预防和控制哮喘的重要性。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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