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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输入内地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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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答覆:

问题:

  现行输入家庭佣工计划并未涵盖内地家庭佣工(下称内佣)。然而,东南亚多个外籍家庭佣工(下称外佣)主要来源国家接连爆发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令外佣来港人数锐减,加上在港外佣「跳工」频繁,导致越来越多本港家庭无法聘得外佣。另一方面,有不少家庭(尤其有不谙英语及体弱长者的家庭)均希望聘用「同声同气」的内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各国爆发疫情及抵港外佣数目锐减的情况下,以及在防止外佣「跳工」的前提下,有何新措施增加外佣供应;

(二)政府拒绝输入内佣的「入境管制及保安考虑」为何;及

(三)因应有评论指出,目前持工作签证来港的外国人在留港工作七年后即可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外佣却不享有相同待遇,令人质疑此情况属歧视及不公平对待,政府会否考虑划一规定所有持工作签证来港后居港满七年的人士(不论是中国人、外籍人士还是外佣),均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在获其批准后,才可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以消除歧视及不公平对待的质疑,并为输入内佣创造条件?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保安局及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面对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政府一直因应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和需要,尽最大努力为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和其雇主提供协助和便利。从二○二○年年初开始,劳工处及入境处推行多项措施,协助外佣及其雇主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包括容许雇主延长其即将离任外佣的现行合约有效期限最多三个月,以及进一步延长外佣延后返回原居地的特别安排。一般而言,外佣可在其雇主同意下申请延后一年返回原居地。在疫情下,如外佣在该首次一年延后期内仍未能返回原居地,可再向入境处申请进一步延长逗留期限直至合约完结才返回原居地。如新聘请的外佣受疫情影响暂时未能来港,或现任外佣未能返回原居地,雇主可采取上述特别安排,让现任外佣继续留港照顾家庭。上述特别安排须得到雇佣双方同意。

  入境处在二○二○年一月至二○二一年五月期间共批准了逾三十万宗续聘外佣的申请(包括外佣与同一雇主续约,以及在特别安排下雇主延长外佣现行合约的有效期限和外佣再度延后返回原居地的申请),尽量令有需要的家庭可以继续得到外佣的支援。而截至二○二一年五月的12个月内,入境处亦批准了约二万三千宗提早终止合约而因疫情的特殊情况在港转换雇主的申请。至于新申请方面,入境处已积极调配人手加快审批新申请,以期外佣可以尽快到港履新。入境处会继续加快审批进度。

  政府一直致力维持香港为吸引外佣来工作的地方,并积极开拓新外佣来源地,包括于二○一七年三月放宽柬埔寨国民的签证要求,让柬埔寨佣工来港工作。劳工处亦会继续与外佣来源地政府及其驻港总领事馆保持联系,鼓励其国民来港担任外佣,以配合本地家庭的长远需求。

(二)现时,输入家庭佣工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的中国居民;以及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这主要是基于入境管制及保安的考虑,政府没有计划作出改变。除此以外,政府并无限制或鼓励雇主聘用任何国籍的外佣。雇主可按其需要,决定从上述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输入外佣。
 
  就入境管制及保安风险方面,政府会不时作出评估,以切合本港的实际情况。一般而言,政府其中一项关注为非本地家庭佣工来港后从事违反逗留条件活动的风险,或在合约完结后非法在香港逗留所带来的问题。「打黑工」是其中一个例子,尤其是考虑到现时适用于非本地家庭佣工的「规定最低工资」,与本地低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有相当大的差距,可能提供相当大的经济诱因从事非法工作。从执法的角度,例如在店铺「打黑工」,外佣在外表识别上都比较容易,风险亦相对容易处理。个别非本地家庭佣工为了在香港长期居留,亦有可能在港工作期间被不法集团教唆和安排「假结婚」,藉此以受养人或其他合法身份长期居留。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资格于《基本法》及《入境条例》订明。任何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的要求及《入境条例》其他相关的规定,须向入境处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并经核实资格后,才会获入境处签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现时,根据《入境条例》第2(4)条的规定,若干指定类别人士留在香港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他们包括非法入境者、违反逗留条件的人士、难民、被监禁或羁留人士、输入劳工、外来家庭佣工、领馆人员、香港驻军成员,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当中,第2(4)(a)(vi)条指明「外来家庭佣工」为「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换言之,无论输入的家庭佣工来自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在其受雇为家庭佣工而留港期间,根据法例均不会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留港满七年后也不会符合资格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过去曾有外佣就上述条文和外佣与其他外来工作人士所受逗留条件不同向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法院明确指出入境当局有权决定批准外籍人士逗留在港和为此订立不同的逗留条件,这并不涉及歧视或不公平待遇的问题。法院亦确立《入境条例》第2(4)(a)(vi)条与《基本法》相关条文一致。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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