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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吊臂车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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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今年三月及五月发生共三宗行驶中的吊臂车上未收合妥当的吊臂撞到行车天桥底部的交通意外,对后者造成损毁。关于吊臂车的行车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因吊臂车吊臂未收合妥当而酿成的交通意外宗数及所引致的伤亡人数; 

(二)鉴于运输署现时只备存涉及人命伤亡的交通意外纪录,但涉及吊臂车吊臂的交通意外(不管是否涉及人命伤亡)往往严重影响交通和危及道路安全,并对行车天桥/行人天桥造成损毁,该署会否另行收集所有涉及吊臂车吊臂的交通意外的统计数字,以掌握该等意外的趋势;如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三年,有多少人因不当操作吊臂车吊臂而被检控,以及被定罪者受到的惩罚;有否检讨现时对吊臂车司机及吊臂操作员的监管和培训要求需否收紧,以及违规操作吊臂的罚则是否有足够阻吓力;及

(四)鉴于运输署的《车辆载货守则》建议吊臂车应装设警示系统,一旦吊臂在车辆行驶途中偏离其静止位置时可提示司机,是否知悉现时有多少辆及百分比的吊臂车已装设该等系统;会否考虑修订《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把该等系统列为新登记吊臂车的标准装置,以减少上述交通意外;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关注吊臂车在道路行驶时的安全,并会适时检视现行的安排,以期防止因吊臂未收合妥当而危及道路安全。

  就谢伟铨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运输署及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后,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警务处的纪录,在二○一八年一月至二○二一年五月期间,涉及吊臂车的吊臂未收合妥当的交通意外宗数及伤亡人数表列如下:
 
年份 涉及伤亡的意外宗数 伤亡人数
二○一八年 1 1
二○一九年 1 1
二○二○年 2 3
二○二一年*
(一月至五月)
2 2
*临时数字
注∶另外,在二○二一年三月十日发生一宗涉及吊臂车的吊臂未收合妥当而不涉及伤亡的交通意外。

(二)及(三)现时政府已就吊臂车在道路行驶的安全要求作适当规管。商用车辆(包括吊臂车)必须在首次登记前及之后每年接受检验,以确保车辆适宜于道路上使用及装设在车辆上的流动工业设备已安装稳固。《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第6条规定,吊臂车在行驶时的总高度(包括车辆上的负载物及设备)不可超越4.6米。此外,《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第58条规定,司机须确保在道路上的汽车、其一切部分及附件,以及负载物不会对任何人造成或相当可能造成危险,亦不会对道路或对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或相当可能造成损害,否则便属违法。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在驾驶吊臂车时,若有关路段设有高度限制交通标志(如禁止4.6米或以上车辆通行),根据第374G章第59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相关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即属违法,如属首次定罪,可被判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如属第二次定罪或随后再次定罪,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另外,视乎个案的具体情况,无论是否有酿成交通意外,该驾驶者亦可能触犯《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内有关「危险驾驶」或「不小心驾驶」的罪行,最高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十年。

  警务处没有备存相关的执法或检控分项数字。根据现时法例,只有指明条件下的交通意外,例如意外涉及人身伤亡,才必须尽快向警署或警务人员报告。如意外只涉及车辆或财物轻微损毁而没有人身伤亡,涉事司机可自行与其他有关司机及第三方商讨赔偿责任,而不需要向警方报告。因此,警务处没有备存不涉及伤亡事故的交通事故资料。

  为向吊臂车驾驶者及操作员提供指引,运输署已制订《车辆载货守则》,提醒吊臂车操作员在使用车辆附有的吊臂后,应把吊臂放回原来静止的位置;并建议车辆应装设警示系统,一旦吊臂在车辆行驶途中偏离其静止位置时,可以提示司机。运输署会继续以宣传及教育方式,透过各种渠道(例如社交媒体平台、宣传单张、《道路安全通讯》和可变信息显示屏),提醒吊臂车车主、司机及吊臂操作员多加留意及遵守在道路上安全使用货车的规例。运输署亦会藉与货车业界定期举行的会议,以及其编印的货车运输通讯刊物,提醒货车业界安全驾驶吊臂车。

(四)现时运输署已透过安装在主要干道的可变讯息标志,不时提醒驾驶者把吊臂收合妥当。运输署亦会研究要求新登记吊臂车强制安装警示系统的可行性,并会适时谘询相关持份者。

  运输署没有备存已装设《车辆载货守则》所建议的吊臂车警示系统的车辆数字。

  政府会继续透过执法、改善措施、宣传和教育多方面的工作,提升吊臂车在道路行驶时的安全。
 
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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