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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于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答问内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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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的答问内容:
 
记者:特首,你好,想先问关于《苹果日报》的问题,该报最快可能明天就会停运,不会再出版,你自己有什么看法,会否觉得可惜?壹传媒早前去信保安局,希望把相关资产解冻,政府暂时的意向如何?会作出的理由又会是什么?以及今届政府任期余下大约一年多,会否启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工作?多谢。
 
行政长官:各位传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刚才提到的问题是关于近日警务处在国安法下采取的一个行动,一如既往,这些个案进入了司法程序,所有人都不应评论个案的内容,包括行政长官。不过,我或许可以概括地说,我们很快会踏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一周年。这条法律的重要性是回归20多年来,香港整体社会在忍受我们欠缺一条国家安全的法律──换句话说,我们在这个如此重要的范畴长期存有法律「真空」──因此当去年六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随即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颁布实施《香港国安法》,我多次强调特区政府必定会有法必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不会让这一条如此重要的法律形同虚设。警务处进行每次行动一定是作了充足的证据搜集,我对于特区政府警务处国家安全处的同事很有信心。事实上,在香港,警务处或其他执法部门负责搜证、根据法律拘捕涉嫌犯法的人士,最终的检控决定并不在于警务处,而是在律政司。律政司按《基本法》提出检控的决定是不受任何干预──我反覆强调,亦不受行政长官干预;而最后判断一个人、一个机构或一间公司究竟有否犯罪,是在我们独立的法庭。各级法院会行使其独立审判权,按法律的诠释、提交的证据及控辩双方在庭上的辩解作出决定。这是第一点需要说的,就是《香港国安法》必须认真、严肃地执行,不能让它形同虚设。事实上,国安法的目的除了惩治外,还有防范和制止,因此法律的认真执行对整体社会带来的利益就是能起阻吓作用,这样才能令《香港国安法》发挥最大效能,可以防止,令香港可以长治久安。
 
  第二点想笼统说说,国安法的执行当然是维护国家安全,但大家应记得,我和律政司司长均多次强调,国安法第四条说明,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受国际公约保障的人权,亦包括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的人权。然而,所有人权,即个人自由并非绝对的。这说法也不是今日才提出,无论该些人权法案或香港的人权条例都列明,在一些情形下可以依法限制个人或团体行使的权利。究竟在什么情况之下?当然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正如过去18个月,我们透过很多条例规范人们的行为,就是因为涉及公共卫生──当然亦有所谓「风化」的基础,若涉及public moral,亦可以法例限制部分人行使其权利。
 
  我必须在此重复保安局局长的说话,是次执法行动与一般正常新闻工作完全无关,我们处理的并非新闻机构或新闻报道的问题,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疑行为,因此不能因为涉嫌机构是新闻机构、涉嫌人士是新闻机构的负责人,便指是次工作是打击新闻自由,是完全无关。换句话说,新闻机构的负责人亦不可以因为属于新闻机构而以此作为「保护罩」而不遵守法律,因为《基本法》规定大家亦很支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最终大家应看到,整个执法行动的每一个步骤都是依法办事,包括你提及的问题,保安局局长亦行使其权力,就涉嫌违反国安法的机构或公司作出资产冻结。冻结资产亦是国际惯例,因为他们所犯的法例非常严重,属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因此必须防范他们进一步危害国家安全。如果有(解除资产冻结)申请,之后怎样决定,都是依法办事,由保安局局长处理。如果由于资产冻结引申劳资纠纷,或者导致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出现问题,令雇员受损,大家都知道,香港有非常严谨的劳工法例保障劳工权益,包括雇员在公司破产或关闭后会得到的保障。在这方面,大家可以放心,特区政府是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有关雇员来自什么机构,我们都会为他提供在法律之下的适当帮助。
 
  关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问题。国安法第七条要求特区政府在立法方面继续进行两项工作,第一是完成《基本法》之下的规定,这当然是指《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是要完善其他相关法例,因为虽然20多年来没有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本地立法,但不能说香港这么多部法律当中完全没有条文可用以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譬如在两、三年前,我们也曾引用《社团条例》采取一些行动。这项工作是需要作两手准备,一方面是筹备《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另一方面是梳理或激活现行法律以巩固我们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筹备工作是由保安局牵头。由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范的七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现时国安法的四类犯罪行为有同亦有异,所以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不过,正如你所说,现时本届政府任期余下一年,我估计我们没有能力可以在一年之内完成整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工作,但我们会争取尽量做筹备工作。立法工作当然要经过立法会,下一届立法会要在明年一月才能上任,因此根本没有足够一年的时间,但我们作为特区政府,会按《基本法》的要求和国安法第七条,争取时间做好足够的筹备工作。

记者:林太,几条问题。第一条问题是关于刚才你说过国安法除了惩治之外,还有防范和制止的作用,是否意味着其他传媒机构应该以《苹果》这件事为鉴,而有一个怎样的警惕?另外,想问《苹果》申请解冻资金方面,其实法律上是否可行,保安局局长有没有权力可以这样做,去解冻一些资金,以发薪给员工?另外,第三条想问区议员宣誓方面的详情,详情的安排会何时公布?公民党一批区议员辞职,是否可以增加他们成功宣誓的一些安全系数?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国安法的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防范工作是多方面的,如果你留意,国安法有很多条文,包括国安法第九条、国安法第十条,都要求社会团体、学校、大学、传媒、社交网络,要加强它们各自的监督,以防止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法第十条是有关国安教育,今年四月十五日,我们在全国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做了大量宣传和教育工作,这个防范的概念是如此大,不是就每一个事件去做。刚才你提到传媒机构是否要以这件事为鉴,我觉得不是以这件事,是以国安法的落实执行为参考。国安法的要求就是不要危害国家安全而已,而这四类罪行亦写得更加清楚,随着国安法的检控在法庭开审,我相信大家会对这些法律的诠释和执行更清楚,但一般的新闻报道工作是不应该、亦不会去危害国家安全,我相信各位传媒朋友都有这个能力去掌握什么是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批评特区政府没有问题,但如有意图、有组织、有煽动去颠覆特区政府,当然是两码子的事,但正如我所说,传媒应该有能力可以作出分辨。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问题,我不能在此回答。如有被冻结资产的公司提出申请,要交给最初冻结的机关──即保安局局长──按着法例去决定。
 
  第三个问题,早前通过了有关宣誓的条例是适用于现任18区区议员,我们要为这些区议员进行宣誓工作,但由于我们仍然要厘清究竟这个宣誓工作和宣誓不当的法律后果要如何执行,还需要一段时间,我们争取希望在接下来这个月可以做。至于有些区议员希望争取可以成功宣誓,从而作了一些举措,这个我不可以评论。对我们来说都是依法办事,法律已经清楚诠释,要真正被信纳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时在法律上已有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每个人就要看看自己有没有做在负面清单里的行为,从而可能影响他的宣誓是否被监誓人视为有效。谢谢。

(请同时参阅答问内容的英文部分。)
 
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4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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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见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