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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建议把律政司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一个首席政府律师的首长级常额职位提升为律政专员职级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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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建议把律政司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秘书处一个首席政府律师的首长级常额职位提升为律政专员职级的开场发言∶
  
主席、各位委员:

  我们刚向委员会介绍过法改会现行的工作。展望将来,我认为应该由法改会肩负一项新工作:定期系统性检讨香港成文法。为此,我们建议将法改会秘书长的职位由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提升至第6点。值得一提的是,法改会的秘书处自二○二○年十二月起,不再隶属司内其他的科别,而是直接向律政司司长汇报。

定期系统性检讨香港成文法

  建议由法改会推动的成文法检讨工作主要分为三部分。

  1. 法律适应化修改(Adaptation of laws)

  法律适应化修改是指识别和修订回归前在香港生效的条例和附属法例中某些条文或提述,以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国特别行政区地位。时至今日,某些成文法内仍包含一些未经修改的条文或提述(例如「官方」和「女皇陛下」等),显然应该尽快修改。

  虽然《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已就如何解释法例中一些明显过时的提述作出规定,但有些过时提述并无涵盖,例如带有殖民地色彩的条文,包括对英国机关的提述及以英国法律为依据的条文,例子载于讨论文件的第10至12段。

  由于这些过时的条文散布于多条属于不同政策局/部门职权范围的条例,法改会须联系和谘询有关当局以确定其政策原意,此等跨局协调对完成此项有待处理的工作至关重要。

  2. 整合法律(Consolidation of laws)

  法治的其中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应方便公众查阅。然而,因要针对不同时间点的问题,而修订的法律条文零散地出现在相同或相似的法例中,难免会令法例复杂或存在轻微不相符之处。我们有必要整合分散的条文为单一成文法则,以使香港的成文法更清晰易用。

  3. 废除过时的法律(Repeal of obsolete laws)

  香港的成文法有近两个世纪的历史,但却从未被系统性地检讨,导致许多条文可能已经变得不合时宜,例如《游乐场地规例》(第132BC章)中,有关任何人未经授权而将任何牛只、马匹、绵羊、山羊、猪只或家禽带进任何游乐场地,即属违法的条文。就决定是否废除这些过时条文,必须进行跨部门的协调和谘询。

法改会秘书处的角色

  我们建议由法改会秘书处承担统筹这些新工作,主要是考虑到法改会秘书处本身的职能、经验,及其使命,即「令香港的法律更有效、更易于被市民理解和更切合社会需要」。

需要由首席政府律师职位提升为律政专员职位

  系统性检讨香港成文法的工作牵涉所有710条条例及1 616条附属法例,是一项极具规模并艰巨的任务。

  因此,我们建议把法改会秘书长职位提升为律政专员职级。

  因为领导新项目的秘书长不仅需要对成文法有广泛的了解,亦需要具能力、经验和触觉去理解当中涉及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并展示策略性的领导及筹划的才能,主动地按优次落实各项工作,亦需要主动地与各局/部门首长保持有效联系,以助了解有关检讨的需要。

  考虑到法改会秘书处的现有及新增的工作,只有律政专员职级的人员才具备所需的领导素质,带领法改会秘书处继续有效地履行现有职务及应对未来的挑战。

  谢谢主席。
 
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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