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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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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近年有不少司法覆核相关案件的入禀人获批法律援助(法援),致使他们可用公帑聘用自选大律师代表他们挑战行政机关的决定,引起部分市民质疑法援被滥用。行政长官于本月初表示,可重新检视现行法援制度的行政、案件分配及委派律师等细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10年,入禀人获批法援的司法覆核相关案件宗数;该等案件当中,法援申请最初被拒但经上诉后获批的宗数,以及入禀人获判胜诉的案件数目及百分比为何;
 
(二)鉴于过去两年分别有81及82宗司法覆核相关法援案件,但该等案件分别只委派予《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上1 171名大律师中的27及25人,有否评估案件集中委派的情况,是否与甄选准则中处理相关范畴案件的工作经验要求,以及与法援受助人可自选代表律师的安排相关;会否改革律师甄选和案件分配制度;如会,时间表为何;及
 
(三)法律援助署会否参考司法机构在其网站公开判案书和裁决理由的做法,在不违反保障私隐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把法援申请获批或被拒的理据在网上公开,以增加透明度?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议员的提问,我答覆如下: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亦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法治社会有很多不可或缺的元素,包括清晰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市民的守法意识、独立的司法权等。为确保香港居民享有受《基本法》第二十五条保障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所有具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为其经济能力而不能够通过法律寻求公义或保障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正是香港的法律援助(法援)计划一直在维护香港法治所担当的重要角色。
 
  《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法援条例》)规定,只有同时通过案情审查及经济审查这两个关卡的申请人方可获批法援。在法援获批后,法律援助署署长可透过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内专业律师为受助人行事,但亦可指派由署长或受助人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内提名的私人执业律师代为行事。当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师,基于受助人利益的考虑(例如有关律师在较早前的法律程序或在较低级法庭已经协助受助人处理案件),法援署一般会重视有关提名。但若受助人所提名的律师并非适当人选,例如获提名的律师接办的法援个案数目已达上限、过往的工作表现欠佳、曾遭其监管机构判处纪律处分,或因诉讼所用语言等问题,可能会损害受助人在诉讼中的利益;或受助人曾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重复或很迟才要求更换律师等,法援署可拒绝有关提名。
 
  在二○一五年至二○二○年,就与司法覆核有关的法援个案,法援署共收到约4 680宗申请。这些司法覆核申请占所有法援申请约4.5%,而法援署批出当中386宗,成功率约8%,亦仅占所有获批法援个案的0.75%。与司法覆核有关的法援个案的法律费用支出约占所有法援费用支出约4.0%。
 
  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与司法覆核有关的法援个案的资料列于附件。
 
(二)正如其他法援案件的要求,接办司法覆核法援案件的律师及大律师一般须先符合法援署订定的相关最低工作经验要求,即他们在法律界至少有三年工作经验外,亦须在过去三年曾处理过至少五宗与司法覆核有关的案件。目前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内的1 171名大律师当中只有225名(或19.2%)符合上述的最低工作经验要求。法援署会按既定的委派准则(包括可委派个案数目上限),很仔细地考虑并决定是否接纳受助人的提名。
 
  为确保法援服务能与时并进,符合社会需要,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及法援署现正检视现行法援制度下有关司法覆核申请方面,在行政、分配案件、选取律师等操作细节的工作,并会尽快就具体建议谘询法律援助服务局,以及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汇报。
 
(三)香港的法律制度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其独特之处是依据司法判例制度,逐步构成详细的法律原则。在普通法的法制下,公开法官的判决记录及判词的做法十分普遍。另外,由于大部分案件的审讯程序均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把判决书或判词公开并没有违反私隐,亦不会抵触保密原则。
 
  不过,受《法援条例》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在未经有关申请人或受助人的同意下,法援署不能披露任何涉及个别申请人的资料,包括法援署拒绝或批出法援的理据。另外,假若司法程序仍在进行,公开相关资料或理据亦有可能影响司法程序,对诉讼任何一方可能造成不公。因此我们必须很小心处理这个议题。然而,我们理解社会人士对个别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案件的关注。我们在进行上述的检视工作时,会认真考虑适当地增加透明度的可行性,以加强公众对法援工作的了解,避免产生误会。
 
  多谢主席。
 
2021年6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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