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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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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城规会及其辖下小组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总次数和涉及的总时数;

(二)过去五年,每年城规会分别接获多少宗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2A条(向城规会申请而修订图则)、第16条(就图则而申请许可),以及第17条(覆核的权利)提出的申请,以及每类申请的以下资料:

(i)共对多少张法定图则作出修订、

(ii)收到申述及意见的数目分别为何、

(iii)举行聆讯的总时数,以及已作结个案的最短、最长及平均聆讯时间分别为何、

(iv)要求延期审议申请的次数,以及平均每宗申请涉及延期的次数及日数分别为何、

(v)延期要求获批准、遭拒绝及被撤回的数目分别为何,以及

(vi)获行政长官批准把修订法定图则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的限期延长六个月的个案宗数;

(三)就第(二)项所述的三类申请而言,过去五年,每年城规会分别接获、批准及拒绝了多少宗涉及综合发展区的申请;有多少宗申请被撤回;已作结个案所用的最短、最长及平均处理时间分别为何;及

(四)会否研究藉修订第131章简化与土地规划相关的程序,以缩短完成该等程序所需时间?

答覆:

  就问题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及其辖下的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及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以执行《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 (《条例》)所订明的职能。城规会通常隔一个星期五召开会议,并在有需要时召开特别会议。两个小组委员会通常在城规会不举行会议的星期五分别于上午及下午召开会议。过去五年,城规会及两个小组委员会的开会次数按年份载列如下:
 
年份 会议次数
城规会 都会规划
小组委员会
乡郊及新市镇
规划小组委员会
二○一六 28 24 24
二○一七 29 23 23
二○一八 32 23 23
二○一九 24 23 23
二○二○ 21 21 22

  我们没有备存会议总时数的统计资料。

(二)过去五年,城规会合共接获152宗根据《条例》第12A条提交的修订图则申请、4 398宗根据第16条提交的规划许可申请及255宗根据第17条提交的覆核申请。有关的申请数目按年份载列如下:
 
年份 接获申请数目
第12A条
修订图则申请
第16条
规划许可申请
第17条
覆核申请
二○一六 30 828 51
二○一七 29 867 48
二○一八 26 960 61
二○一九 37 913 58
二○二○ 30 830 37
总计 152 4 398 255

  若城规会同意/局部同意根据第12A条提交的修订图则申请,有关的修订会连同图则的其他修订(如有)纳入分区计划大纲草图(草图)一并刊宪,并予以展示,为期两个月。在上述152宗根据第12A条提交的修订图则申请中,城规会同意/局部同意17宗申请(见注一),共涉及对16张草图/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作出修订。当中八宗申请的修订连同图则的其他修订项目,已纳入七张相关的草图,在草图展示期间,与修订图则申请相关的修订合共收到27个申述及后收到21个对申述的意见(见注二)。

  根据《条例》,城规会须在草图展示期届满后九个月内对申述及意见作出考虑,并须把草图和相关修订,连同有关申述和意见,一并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如因特殊情况而须提请行政长官将时限延长,最多也只能延长六个月。上述已纳入修订的七张草图中,城规会已完成考虑对四张草图所有修订的申述及意见,这四张草图已根据《条例》在九个月内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并已获核准,其余三张草图仍处于处理申述程序。

  至于提问(iii)有关处理聆讯的总时数,我们没有备存有关统计资料。

  过去五年,在城规会所接获的申请中,合共有1 429宗申请涉及申请人要求城规会考虑延期对申请作出决定,当中包括114宗根据第12A条提交的修订图则申请、1 259宗根据第16条提交的规划许可申请,以及56宗根据第17条提交的覆核申请。要求延期的次数由一次至四次不等,要求延期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月。城规会会按个别情况考虑该等申请,如有充分的理据,城规会一般会批准延期要求。但在上述涉及要求延期的申请中,亦有四宗申请的延期要求被城规会拒绝。

(三)就涉及综合发展区的申请而言,过去五年,城规会共接获20宗根据第12A条提交的修订图则申请、142宗根据第16条提交的规划许可申请,以及十宗根据第17条提交的覆核申请,有关的申请详情按年份载列如下:
 
年份 第12A条修订图则申请
接获申请
数目
城规会同意/局部同意申请 城规会
拒绝申请
申请人
撤回申请
二○一六 3 0 3 0
二○一七 3 0 1 2
二○一八 4(见注三) 2 0 1
二○一九 7(见注四) 1 0 3
二○二○ 3(见注五) 1 0 0
 
年份 第16条规划许可申请
接获申请
数目
城规会
批准申请
城规会
否决申请
申请人
撤回申请
二○一六 44 34 3 7
二○一七 32 21 3 8
二○一八 30 22 6 2
二○一九 21 14 4 3
二○二○ 15(见注六) 8 4 2
 
年份 第17条覆核申请
接获申请
数目
城规会
批准申请
城规会
否决申请
申请人
撤回申请
二○一六 3 0 1 2
二○一七 3 0 3 0
二○一八 0 0 0 0
二○一九 3 0 3 0
二○二○ 1 0 1 0

  根据《条例》,城规会须在收到根据第16条提交的规划许可申请的两个月内、根据第12A条提交的修订图则申请的三个月内,以及根据第17条提交的覆核申请后的三个月内考虑申请。但因应个别情况,例如申请人要求城规会延期考虑申请,城规会就这些申请进行考虑并作出决定的时间或会较长。

(四)如行政长官在《2020年施政报告》中提出,发展局辖下的「精简发展管制督导小组」已扩阔其组成和工作范围,纳入发展局以外的审批部门,以便更全面地检视政府和私人项目的发展审批程序,以及理顺各个政策局之间与发展相关的规定。目前,小组亦正探讨如何压缩整个发展程序,以加快土地供应,当中包括检视《城市规划条例》,研究有否空间缩短与土地规划相关程序所需的时间。

注一:另有31宗申请尚待城规会考虑,其余则为已被城规会否决、被申请人撤回、申请无效或城规会决定不再进一步处理的申请。

注二:由于其中两张草图就申述提出意见的期限仍未届满,意见的数目可能会有所改变。

注三:包括一宗因申请人去世,城规会决定不再进一步处理的申请。

注四:包括一宗无效的申请及两宗尚待城规会考虑的申请。

注五:包括两宗尚待城规会考虑的申请。

注六:包括一宗尚待城规会考虑的申请。
 
2021年6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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