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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利用捕兽器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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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订明,任何人未经许可管有狩猎器具,或利用狩猎器具狩猎野生动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据报,近日发生多宗动物和市民在郊区遭非法设置的捕兽器弄伤的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八年一月至今,分别接获多少宗捕兽器引致动物及市民死伤的报告,并按动物品种列出前者的分项数字;
 
(二)二○一八年一月至今,就利用捕兽器狩猎所采取的执法行动的以下资料:
 
(i)巡逻次数,以及期间检获并移除的捕兽器数目,并按捕兽器所在地点列出分项数字;

(ii)展开调查的个案数目,以及;

(iii)分别被拘捕、检控及定罪的人数,以及被定罪者被施加的惩罚为何;
 
(三)有哪些地点经常发现捕兽器;有否采取特别措施(例如派员埋伏或设置监察系统),以加强打击有关罪行;
 
(四)会否考虑修订第170章,以提高有关罚则(例如引入监禁罚则),以提高阻吓力;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部分捕兽器据报购自内地购物网站,有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例如加强抽查速递进口货物)遏止非法进口捕兽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条例》),任何人如未经许可,不得管有狩猎器具(例如捕捉器、捕猎网、罗网、黏鸟胶等),亦不得利用狩猎器具捕猎任何野生动物。管有狩猎器具或利用该等器具捕捉野生动物,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如有关动物属于《条例》指明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则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一直致力打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活动,并不时于郊野地区进行巡逻,发现捕兽器时会即时移除,并进行跟进调查。如有足够证据,渔护署会向违例者提出检控。
 
  就陈议员的问题,现回覆如下:
 
(一)二○一八年一月至今年三月,渔护署接获因非法设置捕兽器而引致野生动物或市民受伤或死亡报告的相关数字如下∶
 
年份 野生动物
二○一八 1人受伤 0
二○一九 0 0
二○二○ 1人受伤 1受伤(野猪);1死亡(箭猪)
二○二一
(一至三月)
0 2受伤(野猪及赤麂);
1死亡(野猪)
 
 
(二)二○一八年一月至今年三月,渔护署针对非法利用捕兽器进行狩猎所采取的执法行动的相关数字如下∶
 
  二○一八 二○一九 二○二○ 二○二一
(一至三月)
巡逻次数 2 155 2 228 2 071 424
检获及移除的捕兽器(个) 286 177 196 62
调查个案(宗数) 40 77 100 87
 
  由于大部分有关地点均位处郊野林地范围,没有明确地址及准确座标,难以即时准确记录有关地理资讯,因此渔护署并没有备存有关地点的分项数字。
 
  发现捕兽器的地点一般较为偏僻,而且涉案人士通常并不在场,因此在收集足够证据作出检控方面有一定困难。在二○一八年一月至今年三月,渔护署就一宗非法使用捕兽器的案件成功提出检控及定罪,罚款1,500元。
 
(三)一般而言,市区的边陲及郊野范围会有较大机会发现非法设置的捕兽器。为打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活动,渔护署会不时巡逻郊野范围,特别是过往曾经发现捕兽器的地点。在巡逻时如发现捕兽器,渔护署会即时移除,并在该位置贴上使用狩猎器具会触犯法例的警告告示。同时,署方会作跟进调查,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向违例者提出检控。由于捕兽器大多放置于人迹罕至的郊野范围,并有机会已放置一段时间,而且难以预计涉案人士何时会出现,因此对搜集证据及跟进调查,造成一定困难。
 
  除派员巡逻郊区外,渔护署亦会联同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及爱护动物协会进行联合行动,巡查一些非法设置捕兽器的黑点,亦会向附近市民派发单张以作宣传,鼓励他们如发现有非法狩猎活动,可向渔护署或警务处提供线索和举报。由于有关地点一般范围较广阔,渔护署会研究如何利用科技(包括监视镜头的应用),以配合适当措施,加强辅助执法的工作。

(四)根据《条例》,任何人如未经许可而管有狩猎器具或利用该等器具捕捉野生动物,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如有关动物属于《条例》指明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则最高可被判罚十万元及监禁一年。现时的罚则已具有一定的阻吓力,但在搜证及跟进调查工作方面的确有一定难度。渔护署会因应实际情况,检视及调整执法策略,包括加强情报收集、研究如何利用科技进行监察、不定期进行突击行动、加强宣传教育等,以加强打击非法狩猎活动。
 
(五)为打击非法进口捕兽器,渔护署与香港海关(海关)一直保持联系,以堵截有关物品进入香港。若海关在清关过程中检获怀疑捕兽器,会将个案转交渔护署作出跟进。
 
2021年6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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