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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检查条例》检查员指引修订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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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条例)检查员指引修订今日(六月十一日)在宪报刊登,有关修订因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实施,为电影检查员的电影审查及分级工作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在现行的电影检查制度下,对于拟公开上映的影片,检查员须按照条例第10(2)条及第10(3)条所载的下列准则,予以检查和分级:
 
(一)该影片是否描绘、刻划或表现残暴、酷刑、暴力、罪恶、恐怖、残疾、性事或不雅或令人厌恶的言语或行为;
 
(二)该影片是否提及某一类公众人士的肤色、种族、宗教信仰、民族来源、原属国籍或性别,而以此污蔑或侮辱该类人士;
 
(三)整部影片所产生的影响,及对相当可能观看该影片的人相当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该影片在艺术、教育、文学或科学方面可取之处,以及影片在文化或社会因素上的重要性或价值;及
 
(五)有关该影片拟上映时的情况。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商经局)发言人说:「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及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因此,电影检查员在履行条例下的职务时,须遵守上述条文。」

  《有关电影检查的检查员指引》的主要修订包括:
 
(一)检查员应小心留意影片中对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损害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所作的描绘、刻划或表现,及可客观和合理地被视作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该等行为或活动的内容;

(二)当考虑整部影片及对观众的影响时,检查员应顾及其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活动的职责,及香港居民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共同义务;

(三)鉴于维护国家安全及有效防范或制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至为重要,检查员可按条例第10(2)条和第10(3)条所述事项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及  

(四)一般而言,如上映影片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或如该影片含有条例第10(2)条所提述的事项,而整部影片及对观众的影响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维护国家安全,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

  发言人说:「电影检查制度建基于在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及保障合理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尽管基本权利(包括上映影片时享有的发表自由)应受尊重,但行使该等权利时同时受由法律订定及以达致合理目的(例如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及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公共卫生或道德)而必须作出的规定所限制。」

  条例规定,拟上映的影片须送呈电影检查监督,检查员可按条例决定影片是否适宜上映、对电影进行分级、要求删剪及附加条件。

  商经局局长可按条例第30条不时安排拟备与条例不相矛盾的指引,就检查员根据条例行使职能时采取的方式提出建议。新修订指引已于今日开始生效,详情请参考相关网页:www.ofnaa.gov.hk/filemanager/ofnaa/tc/content_1398/filmcensorship.pdf
 
2021年6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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