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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强烈反对英国「香港半年报告」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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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强烈反对英国在六月十日发表的「香港半年报告」(报告)对香港的不实评论。
 
  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在「一国两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切合香港市民的利益,满足维持香港繁荣稳定的需要,以及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一再表明会坚定不移地落实「一国两制」政策,并已多次敦促外国各方停止插手香港事务。按国际法和不干涉的基本原则,外国政府不应企图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
 
《香港国安法》
 
  发言人说:「报告中抹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评论完全不符事实,明显地是采取双重标准。任何客观的人都会看到自《香港国安法》落实以来,对商业活动极为重要的稳定在香港社会得以恢复,国家安全在香港特区得到保障,市民可以继续依法享有其基本权利和自由。」
 
  《香港国安法》维护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香港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区应当依法保护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的一些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该《公约》订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对部分权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香港国安法》明确订明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定义严谨。奉公守法的人士不会误堕法网。」
 
  「我们重申执法部门是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的人士或单位的行为而采取其执法行动,与政治立场、背景或职业无关。若指某些界别或专业的人或单位可以凌驾法律,实属有违法治。」
 
检控决定
 
  我们必须重申,所有检控决定均是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作出。《检控守则》明确指出检控人员不应受任何涉及政治、传媒或个人利益的因素影响。不论被告的政治理念或背景,律政司会以同等的尺度处理案件。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及继续起诉。《基本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独立
 
  报告亦关注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权是《基本法》所规定的,亦受到《基本法》保障。正如《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及第八十五条所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九十二条亦明文说明香港特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法官的宪制职责是在行使其司法权力时,以法律为依据,别无其他考虑。法官这项职责并不会因应对政治争议所引发的案件作出裁决,或案件涉及政治争议,而有所改变。
 
立法会选举
 
  特区政府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亦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及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在已终止的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选举主任就12名获提名人士作出提名无效的决定。选举主任在其理据中,明确指出在决定获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时,核心问题是他/她是否符合《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0(1)(b)(i)条的声明要求,即是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公平、诚实地进行,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特区政府全力支持选举主任依法行使法定职能。
 
  就押后立法会换届选举方面,市民的健康和福祉是任何负责任政府的首要考虑。香港特区政府已多次强调,押后二○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完全是基于公共卫生考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就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决定,明确了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该决定适用于在原定于二○二○年九月六日举行的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被香港特区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原定于二○二○年九月六日举行的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在提名期结束前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失去参选资格的四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完善选举制度
 
  我们坚决反对外国政客对中央完善特区选举制度的误导性言论和别有用心的意图。我们强调完善特区选举制度是及时和必须的,反中乱港势力在立法会制造混乱、瘫痪特区政府运作,甚至勾结外部势力损害香港的安全和利益,没有一个国家或政府会对上述危害视而不见。政府会继续致力确保选举在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下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于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决定》完全合宪、合法、合情、合理。中央今次从国家层面完善特区选举制度,是为了堵塞现行制度的漏洞和缺陷,构建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与「一国两制」实践要求相适应、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让香港重回正轨、拨乱反正。这次修改体现了几个重要原则:
 
(一)严格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增强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的代表性,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维护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及
 
(四)强化行政和立法之间的有效配合,提高政府治理效能,减少内耗和政治争拗,使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和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2021年6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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