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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电视节目播放植入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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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振英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自二○一八年七月起放宽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持牌机构)在电视节目中作间接宣传的规管,包括容许植入式广告,只要在节目中展示或使用产品或服务时,顾及节目的内容及类别,以自然和不会令人觉得突兀的手法表达,以及没有直接推销或建议使用有关产品或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通讯局有否就何谓自然和不会令人觉得突兀的表达手法,制订清晰的指引;若有,详情为何;

(二)自放宽规管至今,通讯局收到多少宗针对植入式广告的投诉,以及裁定当中多少宗成立;及

(三)通讯局有否掌握持牌机构的财政状况因电视节目包含植入式广告而改善的数据;有否研究持牌机构有否利用植入式广告带来的额外收益,制作更高水准的节目以回馈观众;若有研究,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按照相关法例及业务守则规管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根据通讯局发出的《电视节目守则》,电视节目中的间接宣传,是指在节目中把节目材料与广告材料混合或加插广告材料。若持牌机构在获得报酬或其他有值代价的情况下在电视节目中展示或使用产品或服务,有关的间接宣传便属「产品或服务赞助」(一般称之为「植入式广告」)。

  通讯局于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开始放寛电视节目服务中对间接宣传的规管,容许持牌机构播出植入式广告。规管植入式广告的基本原则为须顾及节目的内容及类别,以自然及不会令人觉得突兀的手法表达;及不得直接推销或建议使用产品或服务。

  本局就议员提问各个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通讯局在考虑植入式广告是否自然和不突兀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该广告是否配合节目的类别和内容、有否影响节目的完整性和流畅性、是否自然融入节目内,以及有否过分展示或强调有关产品或服务。通讯局会按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及背景。

  通讯局已把有关规管间接宣传的常见问题上载至通讯局网站,以供持牌机构及公众参考。

(二)自二○一八年七月放宽对电视节目间接宣传的规管后,通讯局收到有关间接宣传(包括植入式广告)的投诉合共178宗个案(涉及340宗投诉),当中五宗个案(涉及21宗投诉)成立。

(三)通讯局并没有要求持牌机构提供广告收入分项的资料。通讯局认为,近年免费电视服务面对其他媒体的激烈竞争,放宽有关限制应有助电视台增加广告收入来源。措施亦可减少部分对持牌机构过时的规管要求,增加其长远的持续性,继续为电视观众制作高质素的节目。
 
2021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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