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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恢复二读辩论《2009年村代表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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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2009年村代表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2009年村代表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和各位委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提出很多宝贵意见。我会在稍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两项技术性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村代表选举条例》在二○○三年二月制定,为村代表选举奠下法律基础。《村代表选举条例》生效后举行了两届村代表一般选举,我们其后根据所累积的经验,检讨了乡村选举的安排,并提出条例草案落实相关建议。

  条例草案建议数项修订,包括将大埔的犂壁山和元朗的元朗旧墟纳入《村代表选举条例》的附表,为它们选举村代表。犂壁山及元朗旧墟均提出证据,证明它们在一八九八年已经存在,并在一九九九年或之前曾有村代表制度。我们考虑过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建议将该两条乡村纳入《村代表选举条例》的附表,使该两条村能分别根据《村代表选举条例》选举原居民代表和居民代表各一名。

  另外,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十条现载于《村代表选举条例》附表的乡村的村名。该等修订的目的是为突显乡村的历史背景或所在地,或采用乡郊社区沿用了一段时间的村名。

  条例草案亦建议适当地延长提出和处理有关选民登记的申索、反对及上诉申请的时限,使审裁官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处理这些个案。实施后,编制和发表临时选民登记册的工作须提前约两星期。

  最后,条例草案建议提高一些关乎保密及投票站秩序罪行的最高刑罚,使之与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相类罪行的刑罚看齐。有委员建议当局加强执法,防止有人以虚假资料登记为村代表选举的选民。就此,我们已向委员解释,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村代表选举)规例》第32条,任何人在选民登记申请中「作出他知道在要项上属虚假的任何陈述,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属不正确的任何陈述,或明知而在该等申请...中略去任何要项」,即属犯罪,可处第二级罚款(即港币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村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表已清楚提醒申请人有关提供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的后果。

  此外,在法案委员会的会议上,各委员关注到长洲、青衣墟及福源禾寮的个案,并已仔细考虑过有关居民提交的理据及政府的回应。

  由于有关居民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这三个地方是原居乡村,及在一九九九年或之前曾有村代表制度,我们现时不拟将该三个地方纳入《村代表选举条例》的附表。倘若日后居民能提出更有力的证据,当局将予以适当考虑。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解释了政府的立场。

  主席,正如我在本年五月动议条例草案二读时指出,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已反映了当局与乡议局共同努力的成果,亦回应了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详细解释各项修订条文的目的,并感谢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当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当局会着手准备更新选民登记册、制备居民代表选举的划定乡村范围图及物色合适的投票站等。当局会在二○一一年举行的下一届乡村一般选举中实施已改善的村代表选举安排。

  主席,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将使村代表选举更为完善。在此,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会在全体委员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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