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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开放学校运动场地及设施以供社区团体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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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马逢国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教育局局长杨润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早前委托香港浸会大学体育系教授进行了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法国、英国、内地、台湾及日本)均订有开放学校运动场地及设施以供社区团体借用(外借)的政策,而此举一方面可令闲置的运动设施得以善用,另一方面有助於推广运动和加麹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该项研究又发现,香港的学校外借闲置运动场地的比率偏低:仅有23%的受访中小学订有外借运动场地的政策,另有五成多学校表明不外借该等场地。此外,受访学校认为最能鼓励学校外借运动场地的建议包括:(i)政府向外借运动场地的学校提供额外资源、(ii)政府解决有关的法律责任和保险问题,以及(iii)政府出资改善有关学校的保安水平。有团体指出,本港的体育及文化团体长期面对场地不足的问题,因此政府应鼓励学校外借运动场地及设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全港官立及津贴中小学,在过去三年於周末外借运动场地及设施的统计数字;

(二)鉴於政府的政策是鼓励学校在课余时间外借校内场地及设施,当局根据什么准则评估该政策的成效;

(三)教育局会否提供经济诱因(例如提高津贴学校分摊外借运动场地及设施所获租金收入的比例,以及容许官立学校分摊该等收入),以鼓励更多学校外借场地及设施;

(四)鉴於有学校表示,学校对外借运动场地及设施抱保留态度的原因之一,是此举引致的法律责任和保险问题,教育局能否统一为外借场地及设施的学校购买有关的法律责任保险,以减少学校的忧虑;及

(五)教育局会否向外借运动场地及设施的学校提供一笔过资助,以改善校内保安水平,从而减少学校在保安方面的忧虑?

答覆:

主席:

  就马逢国议员的提问,现谨覆如下:

(一)在推行的校本管理情况下,学校享有更大的自主权,灵活地管理校务和运用资源以配合学校整体发展和学生需要。现时学校一般会按个别情况,例如环境配套、学生使用情况等,自行审批外界人士或机构租用校舍设施的申请。教育局并没有定期统计有关数字。

  为更了解现时「学校对外开放校园设施」的情况,教育局最近向全港中小学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超过80%学校曾於二○一四/一五学年在课余时间对外开放校园设施予不同团体或机构使用,当中包括家教会、旧生会、办学团体和非牟利团体等,以进行不同的活动。

(二)在现时校本管理的情况下,学校管理层在决定开放学校设施时需配合学校整体发展计划,并考虑环境设施、学校运作和学生需要,务求提供一个安全及有利的环境让学生学习。因此,有关「学校对外开放校园设施」的措施并不能透过评估准则以决定成效。

  另外,现时本港一般的中、小学设施采用简单和多用途设计,当中包括篮球场、有盖操场、礼堂、学生活动室等,以配合学校推动全人发展课程及多元化活动。在篮球场(亦即多用途球场)而言,除了一般体育课堂外,学校亦安排不同活动如制服团体步操训练或文化表演等於此场地进行。另外,大部分学校会於课后和周末时间使用校内设施,举行不同的课外活动,例如在篮球场进行体育训练/校队训练、在课室和礼堂进行乐团演奏训练/表演和宗教活动等。学校亦会安排不同团体在校内有盖操场摆放与教学相关的展览,例如民政事务局「M」品牌活动巡回展览、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学校运动教育计划、徖生署「健康饮食在校园」等。因此,现时学校的运动设施是以多用途方式使用。

(三)政府一向鼓励学校尽量开放学校设施,让社会机构租用校舍,作为一项加强学校及社区合作的措施。教育局透过多方渠道,当中包括向全港中、小学发出通告、日常与学校及学校议会的沟通等,鼓励学校在没有影响整体运作及学与教的情况下开放设施予公众团体,尤其是非牟利机构,例如福利服务和青少年活动等,作为对社区服务和活动的支援。学校一般会制定租用校舍收费政策,并确保政策获得校董会或法团校董会同意,以及不会妨碍学校正常运作为原则。学校应尽可能根据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则,向租用者收取费用。尽管如此,学校亦可根据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例如:考试、非牟利制服团体活动或非牟利慈善机构及宗教团体活动等,调整收费或豁免整笔收费。

(四)现行综合保险计划保障资助学校及按位津贴学校身为物业占用者及/或地主及/或业主的公众责任。如学校将校舍/设施借予校外团体举办活动,在租借期间有参加者因学校的设备引致受伤,而意外成因由学校疏忽所造成,属综合保险计划下的「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不过,综合保险计划并不保障校外团体在学校举办活动时因疏忽导致意外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教育局亦不应运用公帑为有关团体提供责任保险的保障。教育局已透过通告,提示学校在租借校舍/设施予校外团体举办活动时,应提醒这些团体为其活动自行购买足够及适当的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并承诺向学校赔偿因其行为或疏忽导致的所有损失、费用及开支。教育局亦在学校的行政手册中清楚说明租用校舍应注意事项,让学校适当地处理向公众团体借出场地的安排。

(五)政府向公营学校提供的资助主要用於学校的日常营运开支,受惠对象应是学生。学校有责任确保校舍内的人员、财物及设施获得足够的保障。在开放学校设施予校外团体前,应与有关团体商讨校舍保安事宜,如涉及额外支出,学校应根据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则,向租用者收取有关费用。



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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