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五题:在立法会选举当天进行的票站调查
*********************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回覆:

问题: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就二○一二年立法会选举发出的《选举活动指引》,获选举事务处批准进行票站调查的机构,「在投票结束前,不可公布票站调查结果或就个别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的表现发表具体评论或预测」,否则可能影响选举结果。为该次立法会选举进行票站调查的各机构曾签署承诺书,承诺不会在投票结束前,直接或间接向候选人或其所属机构等,发放票站调查结果。选举事务处网站的资料显示,获准在该次立法会选举当天(即二○一二年九月九日)进行票站调查的机构并不包括民主建港协进联盟(民建联)。然而,据报有一位属民建联成员的本会议员於本月三日在一电台直播节目中透露,民建联在该次立法会选举当天有进行票站调查,并於当日黄昏从票站调查得悉该党的某些候选人已获足够选票当选,因此随即停止替他们拉票,改为集中力量替其他候选人拉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有市民指出,政党利用票站调查结果为候选人拉票或配票,会严重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对其他守法的候选人不公道,当局会否就上述事件进行调查;如会,将如何进行;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鉴於二○一六年立法会选举将於今年九月四日举行,当局会否加强监管票站调查机构,以杜绝任何人利用票站调查结果在投票期间进行配票或拉票活动;如会,构思中的监管措施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如何处理违规情况?

答覆:

主席:

  投票是保密的。选民有权将他/她的投选保密。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60条,选民倘不愿意,实无须透露其投选哪位候选人/候选人名单。

  根据现行安排,任何人士或机构可向选举事务处申请进行票站调查。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已就在禁止拉票区内进行的票站调查制定指引,并详列於《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指引》)第十五章。该章就进行、公布和广播票站调查制定指引,以免选民受不当影响,以致选举过程受到不公平的干预。制定指引旨在确保选举以诚实及公平的方式进行,并同时在必须维持票站外良好秩序的要求和维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学术自由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选管会自二○一五年区议会选举起,要求申请人士或机构须作出法定声明,承诺遵守有关进行票站调查的条款及《指引》。这项安排亦适用於今年九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当中的条款包括∶

(一)申请机构不能有成员在票站调查涵盖的任何投票站所属的地方选区/功能界别竞逐;

(二)申请人士或机构没有公开支持在票站调查涵盖的任何投票站所属的地方选区/功能界别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

(三)申请人士或机构不会委派有成员在票站调查涵盖的任何投票站所属的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参选的任何机构的成员,或曾公开支持在票站调查涵盖的任何投票站所属的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参选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的任何机构的成员,负责有关票站调查或在投票日进行票站调查;

(四)申请人士或机构在投票结束前不会公布或披露票站调查结果,或就个别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的表现作具体评论及预测;

(五)申请人士或机构在投票结束前,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在票站调查涵盖的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参选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任何已公开表明支持在票站调查涵盖的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参选的任何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的人士或机构、或任何已有成员在票站调查涵盖的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参选的机构,发放票站调查的结果或就任何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的表现发表具体评论或预测;及

(六)获批准的票站调查员在进行调查期间不可与候选人或其代理人谈话或通讯息。

  此外,选管会亦规定所有获批准的票站调查员在进行调查期间均须在身上当眼处挂上身分识别名牌,并使用选举事务处提供的标准对话稿,让选民知悉票站调查并非由政府委托,以及回应与否纯属自愿。

  选举事务处会在投票日前於选举网站公布获批准进行票站调查的人士或机构的资料,并在投票日於投票站当眼处张贴相关告示,供公众查阅。该处亦会提醒各投票站主任加强巡查,确保获批准的票站调查员在进行调查时遵守法定声明及《指引》。

  申请人士或机构如没有遵守法定声明所载的条款或《指引》的有关规定,选管会可撤销其进行票站调查的批准。选管会亦可发表公开声明,作出谴责甚或严厉谴责,并公布有关人士或机构的名称。如申请人士或机构故意在法定声明的要项上作出虚假陈述,更可能需要负上刑事责任。

  根据选举事务处的资料,没有任何政党人士或机构申请在二○一二年立法会选举投票日进行票站调查。至於何议员提及的个案,选举事务处正在跟进中,若有证据显示有获批准进行票站调查的人士或机构违反《指引》的规定,选管会会按既定程序处理。



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