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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全文(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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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第五项辩论,动议修正附表2至6、8及9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订附表2至6、8及9。

  我动议删去附表2第4(c)条,以避免出现与《条例草案》第37(2)条相类似,即因为要把某金融机构的现任及前任股东及债权人全数识别存在实际上的困难,而导致不能委任独立委任人的情况。就《条例草案》第37(2)条的相应修订,已于刚才全体委员会第二项合并辩论获通过纳入《条例草案》。

  我动议修订附表3及4的第4(3)条,以及附表6第3(2)条,以厘清凡受处置机制当局的作为影响的人士,均有权就该等作为提出司法覆核。另外,我动议修订附表5第2条,使内部财务重整豁除因参与被视为具系统重要性,并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584章)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为指定或认可结算及交收系统而产生的、对该系统、其营运者或参与者所负的债务,使有关债务不会列作内部财务重整债务。

  最后,我动议于附表5及6的相关条文作行文修订,及于附表8及9适当地修订条文号码。

  主席,我们在拟备修正案期间,已考虑法案委员会委员和法律顾问的意见。法案委员会及法律顾问对上述修正案并无异议,我恳请各位委员予以支持及通过。多谢。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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